律政司申先處理擱置許可獲批曾兩度就同性伴侶的繼承權及居屋住權提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去年 12 月自殺身亡,其丈夫李亦豪因無法以「配偶」身份處理吳翰林後事,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挑戰相關條例中「配偶」定義。高院早前批出許可受理覆核,律政司則申請擱置相關許可,並於今日申請將擱置許可聆訊與司法覆核正審分開處理,獲法官周家明批准。

律政司指李已獲准處理吳的大部分身後事,只有撒骨灰事宜尚待處理,李的申請流於學術討論,並無逼切性盡快處理。李亦豪於庭外表示,亡夫的骨灰現暫由他保管,惟吳母現拒絕授權他處理撒骨灰事宜,故他希望可透過法庭解決相關的法律議題,但強調他並非是想與亡夫家人爭拗,如他最終獲准處理撒骨灰事宜,他會邀請亡夫家人參與相關儀式。李又指就撒骨灰事宜,須向食環署作出申請,視乎當局是否開「綠燈」,並指相信署方過往一直都是綠燈長開,「係咪就係因為我哋係同性婚姻,所以就要分綠燈同紅燈呢?」。李又無奈表示,如他最終被拒為亡夫撒骨灰,「可以畀全世界睇到,原來喺香港,同性伴侶係連為去世伴侶撒骨灰都係唔可以,都容不下…」。

李亦豪:「係咪要等到下一人死咗先處理?」

李又指,如果法庭最終裁定他敗訴,他亦會尊重及接受,並透露他遭法醫拒絕他認屍當天,是他人生中最難過傷心的一刻,他當下覺得「而家吳翰林都走咗,但到呢一刻我哋嘅婚姻都唔被承認」,並一度哽咽語塞。李強調他提出司法覆核,只想釐清及爭取同性伴侶應有的權利,並指「係咪要等到下一個人死咗,先去處理?」,他表示自己尚算幸運,獲得吳母的授權可處理亡夫身後事,但指「如果佢(吳母)唔同意授權,咁我點算?」。申請人為李亦豪,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及衞生署署長。

律政司:案件流於學術討論 無逼切性

代表答辯人的律政司署理副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今陳詞指,李亦豪的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隱瞞,包括沒有披露他已於獲吳母授權下,已處理吳的大部分身後事,而現時只餘下撒骨灰事宜尚待處理,故相關理據已淪為學術討論,亦沒有逼切性須盡快處理。廖又指,申請方錯誤理解相關條文,且衛生署一方亦表示當局並沒有有關處理同性婚姻的政策。至於李亦豪一方指,涉案的法醫曾向李指同性婚姻不被香港法律承認,故李不能以丈夫身份為吳翰林辦理後事,必須要吳母授權,李指相關言論涉及歧視。廖則表示,根據該法醫的誓章,他表示其當時言論是為確認李是否獲得吳母的授權認屍,並無意貶低或不尊重兩人的婚姻,並指如他當時知道相關言論會令李覺得受傷及被冒犯,他不會說出該些言論,廖指當時法醫並沒有歧視意圖,且根據其誓章,相關事件不會再次發生,故此事宜亦流於學術討論。廖又指擱置許可的聆訊,應與司法覆核正審分開處理,以善用法庭資源,並指如將兩者一併處理,律政司須花費大量時間向相關部門索取資料及指示。

李亦豪一方:律政司說法不公

代表李亦豪的大律師馬亞山則表示,律政司一方的說法對李不公,並指李當時並非以伴侶身分獲准處理吳的身後事,而是於吳母授權下進行。而根據相關的文件,法醫於文件上圈出李的姓名,並寫上「代表吳翰林母親」的備註,馬質疑法醫的做法或涉及衛生署處理同性婚姻的政策,並帶有歧視成分,並認為除非律政司釐清涉案條例中的「配偶」包括同性伴侶,及衛生署表示同性伴侶屬於近親,否則申請人的理據仍具合理可爭拗之處。法官周家明聽罷雙方陳詞後,最終批准律政司申請,將司法覆核正審與擱置許可聆訊分開處理。

案件編號:HCAL 2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