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棍毆警長 青年即日獲判無罪 作供警三度遭法庭裁定證供有問題
前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原訂舉辦多個集會,惟均被警方禁止或腰斬。警方驅散期間,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用膠棍毆向警長,案件今(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鄧少雄即日裁決,質疑兩名作供警員的證供不吻合,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一名作供警員張曉鋒,早前一宗反送中案件,已被裁判官評為不可信不可靠,在另一宗案件亦被裁判官批評辨認質素成疑,今次是第三次被裁判官裁定證供有問題,最終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鄧少雄今午裁決時指,目擊警員張曉鋒警員聲稱擔心被告會用手上的白長棍傷害他人,理應留意被告的舉動,但他沒有在其記事冊中提及被告襲擊一事,而且對被告的動作缺乏觀察。裁判官認為,如果按照警長鄧駿業所講,他用警棍抵擋了被告的長棍襲擊,兩棍相碰必然發出聲響,張曉鋒不可能聽不到。
此外,受襲警長鄧駿業稱被告由上而下揮白棍施襲,自己舉警棍擋格,惟警員張曉鋒卻指白棍在警長腰間出現,裁判官認為兩警證供不吻合。
警員兩度被官評為不可信
裁判官又指,警長鄧駿業在記事冊中指「被告企圖用手持白色膠棍,試圖向本隊同事襲擊」,但他作供時卻指被告確實襲擊了他,兩者有出入。另外,裁判官又指出,警方當日以參與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拘捕被告,惟欠襲警罪,明言對此大惑不解,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警員張曉鋒在早前另一宗反送中案件,被裁判官黃雅茵評為不可信和不可靠,在另一案中亦被裁判官崔美霞批評辨認質素成疑,今次是第三次在庭上被指證供有問題。
警連番使用「企圖」、「試圖」等字眼
案件今早審訊時,辯方指出,警長鄧駿業在記事冊上,記述了「被告企圖用手持白色膠棍試圖向本隊同事襲擊」。約一個多月後,他正式錄取書面供詞,提到「被告企圖用右手持白色棍向本人方向揮舞,企圖向本人方向襲擊」。辯方認為,既然被告真的用棍施襲,為何鄧要連番使用「企圖」、「試圖」等字眼,甚至連受襲對象都不一致。
鄧起初承認用詞不當,經再三盤問下,改指自己用字「用得啱」,後來又改稱「可能我用得唔好啦」,但強調當時被告的膠棍「已埋到身」。他續解釋,因為當時身在隊頭,後方有同事,故使用「本隊同事」,及後已在供詞澄清,被告向他本人施襲。
警五度承認記漏細節
辯方指出,警長鄧駿業的記事冊和供詞,除沒有記下該棍的末端有一個白色膠圈,亦沒有提及鄧與被告曾四目交投等細節。雖然鄧五度坦認「寫漏咗」,但始終未能說出因由,直至裁判官鄧少雄出言問及,他始解釋「唔記得咗所以寫漏」。辯方又指,以上的襲警情節根本不曾出現,通通都是鄧虛構出來,並隨處拾起一支膠棍,藉以誣衊被告。對此,鄧不同意。
被告王維泰( 19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警長 4393 鄧駿業。
案件編號:ESCC207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