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醉酒後侮辱 9 支國旗區旗 38 歲物管經理判 240 小時社服令 官寄語珍惜自由
去年 10 月 3 日凌晨,38 歲物管經理醉酒後,在元朗安寧路附近欄杆,扯甩 9 支由市民自發豎立的國旗及區旗,並扔至明渠及地上。經理早前承認侮辱國旗、區旗兩罪,今日(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水佳麗指,被告醉酒後不經大腦犯案,惟認為被告一直力求上進,有空間給予一次機會,並寄語他珍惜自由及擁有的一切。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被告會在履行無償工作期間反省,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官讚被告力求上進 飲醉後不經大腦犯案
裁判官水佳麗表示,被告擁有良好教育背景,多年來力求上進,惟醉酒後不經大腦犯案,本案是「飲酒飲出嚟」,事件亦提醒被告戒酒。她續指,被告一直是正常、力求上進及熱心慈善的市民,相比前年 9 月 22 日,羅敏聰於沙田示威後踐踏國旗一案,本案與其性質不同,嚴重性亦較低。
裁判官認為有空間給予被告機會,終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寄語被告珍惜自由及擁有的一切。她強調機會只有一次,向被告稱:「你一隻腳已經踏入監房,如果唔珍惜(機會),另一隻腳就入埋嚟。」
被告警誡下稱「嬲嬲哋」扯甩國旗
被告黃卓傑(38 歲,物業管理經理)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10 月 3 日,在元朗安寧路附近的燈柱,公開及故意以毀損方式侮辱 8 支國旗及 1 支區旗。
被告承認案情指,警員於去年 10 月 2 日晚上在元朗便衣巡邏,翌日凌晨 1 時 27 分在安寧路發現被告,目睹他用雙手扯甩國旗,扔下橋底明渠,遂要求增援。警員繼續尾隨,看到被告扯甩 7 支國旗並扔地上,其後再扯甩一支區旗,放在右前褲袋。
警員在保輝徑及安寧路附近截查被告,在他身上起回區旗,最終拘捕他。被告警誡下承認扯爛國旗及區旗,指因醉酒及政見問題,「嬲嬲哋」扯甩國旗。至於褲袋的區旗,被告稱「袋住先,見到有垃圾桶先扔咗佢」。每支國旗及區旗價值 120 元,9 支總值 1,080 元。
案件編號:TMCC 5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