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1 日「三罷」期間,34 歲資訊科技男經理被指在柴灣指罵警員「死黑警執垃圾」,又大叫「我哋一齊出去圍佢哋啦」,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審訊今( 8 日)踏入第 5 天,控辯雙方原進入結案陳詞階段,但裁判官鄭紀航留意到前 4 天的證供不止控方原先指明的 3 分鐘,遂主動問控方是否需要修訂控罪詳情,把指稱被告的犯案時間由 3 分鐘拉長至 5 分鐘,換言之控方的舉證基礎已有所不同。辯方見狀反對,並要求法庭宣告審訊無效,惟遭鄭駁回,並隨即裁定罪名成立,下令將被告還押至下週五作求情。

官稱修訂控罪不會造成不公

鄭甫開庭即指,留意到前 4 天的證供不止控方原先指明的 3 分鐘,遂主動問控方是否需要修訂控罪詳情。控方於是提出將控罪詳情內案發時的 3 分鐘,改為約 5 分鐘。辯方隨即反對,要求法庭宣告審訊無效。鄭反駁指,辯方的抗辯方向是被告完全沒有做過涉案行為,而非爭議時間長短,相信此舉不會對被告造成不公,遂批准控方修訂。

被告其後解僱其代表律師,並稱「唔係好知自己要點做」,需時考慮。鄭見他午膳後仍未有定案,僅不斷重覆「唔知點做」,一度關注其精神及學歷問題。被告聲稱自己沒有問題,終接受鄭的提議,進入裁決階段。

鄭裁決時指,辯方多次質疑警員鄧啟發(譯音)的證供,包括其記事冊沒有記錄被告罵警的字眼。但鄭認為,鄧已在同日錄取的口供中交代相關字句,且記事冊只協助記憶,不相信他在短短數小時內忘記所有案發細節。鄭續指,雖然鄧在盤問階段承認不知道被告確實說了那幾句話,但考慮到當日聚集人數多,群眾不斷叫喊口號,故其解釋合情合理。

官:辯方先挑起話題 警因而喚起記憶

辯方質疑,鄧在庭上首次補充,被告曾叫喊「死黑警成世執垃圾」,卻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記下「成世」二字。鄭認為沒有削弱其證供可信性。鄧亦在盤問階段始記起被告曾辱罵「強姦犯」及「殺人犯」。鄭引述案例指,話題由辯方先挑起,因而喚起鄧更多記憶,故不影響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

辯方又指,一旦被告有傷在身而又拒絕治療,警方須按規定將此紀錄在案,但當時鄧沒有這樣做。鄭認為辯方是取巧地轉移視線,把「警方」轉化成鄧一人,加上沒有證據顯示整個警隊從沒作出紀錄。鄭又指,雖然鄧的視線並非全程在被告身上,但當時被告情緒激動,與鄧的距離亦不遠,相信可清晰看見被告的行為。

官拒接納兩警「夾口供」

另一警員曾供稱,在事發後 4 個多月接到刑事部男警的電話,要求他落口供,但警員坦言已忘記了對方致電日期、名字和職級。對此,鄭指上述資料並非警員的關注事項,沒有可疑。裁判官又指,鄧沒有在供詞記下被告逃跑路線,但兩警仍可一致供出同一路線,可見他們沒有「夾口供」,最終全盤接納兩警的證供。

就被告自辯說法,鄭稱被告首次看見灰衣男和兩名女學生時,雙方已在爭執。而被告根本沒有目睹女學生報稱被侵犯的經過,不知誰對誰錯,女學生亦沒有告知他事件始末,但他卻不由分說地質問灰衣男是否有「搞」女學生。鄭認為,灰衣男與女學生爭執時情緒激動,女學生更怒斥「你去學校 Port 我囉」、「走啦你!」灰衣男遂悻而離去。由此可見,灰衣男當時處於劣勢,女學生則處於強勢,沒有受欺負。

官:警不會當眾說「阿 Sir 做嘢,唔X使你教!」

被告曾指,因身旁的防暴警沒有干預事件,故他轉向較遠的 3 名防暴警,斥責「睇住個男人攪學生妹都唔 X 理!」但鄭指出,該 3 名防暴警未必有目擊事發經過,被告卻反而向他們求助。被告又指,當時 3 警回應指:「阿 Sir 做嘢,唔X使你教!」及「依家就拉 X你!」故他拔腿就跑。但鄭認為,警方不會在眾目睽睽下高聲說出這些話,又指若道理在被告一方,他毋須在無理的追捕下落荒而逃。

被告兩度要求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鄭直斥被告謊話連篇、誇張失實兼砌詞狡辯,兩名女學生則一派胡言,沒有如實向法庭道出真相,故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被問到有否求情說話時,被告無奈謂:「我無預備呀⋯我唔知(何時預備好)呀⋯」其後他兩度要求保釋等候上訴,遭鄭駁回,並明言「我係唔會畀你保釋!」案件押後至下週五求情,其間被告須還押。

陳浩倫( 34 歲,報稱資訊科技經理)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柴灣道 341 至 343 號匯豐銀行外,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 3 分鐘,今獲准改控為約 5 分鐘。

案件編號:ESCC7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