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原訂舉辦多個集會,惟均被警方禁止或腰斬。警方驅散期間,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用膠棍毆向警長,但警長隨即以警棍抵擋,故沒有被擊中。青年事後被控襲警罪,今(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指出,警長鄧駿業的記事冊、書面證供及庭上證供有多處出入,質疑所有的襲警情節均是鄧虛構出來,並隨處拾起一支膠棍,藉以誣衊被告。但鄧否認。辯方又指,負責撿取證物的警員張曉鋒(上圖)過往曾兩度被裁判官評為不可信、不可靠,惟張否認在本案說謊。

王維泰( 19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警長 4393 鄧駿業。案發時隸屬港島衝鋒隊的鄧供稱,當日接近黃昏時分,他與 9 名同僚乘坐警車在港島一帶巡邏,駛至灣仔皇后大道東時,大批戴口罩、手持木棍的示威者,突從盧岬道向告士打道衝出來,令警車未能繼續駛前。

鄧隨即指示隊員下車驅散,發現身穿黑色衣服被告,雖然他右手持白色棍狀物,但沒有揮動手中物。鄧思疑他干犯某些罪行,於是與隊員一起上前截停。惟被告與鄧四眼交投後,立即向相反方向逃跑。鄧於是緊追其後,並大聲喝停他。

警:陌生男子曾上前營救

鄧駿業提到,追截期間,被告突然轉身,且企圖揮棍毆向鄧,但因他以警棍截擊,故未有被擊中。被告遂拋下膠棍,繼續逃跑,惟遭鄧攬腰擒服。同一時間,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上前營救,但警員 21298 張曉鋒及時趕到,與鄧合力將被告制服,控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違反禁面法四罪。該名男子則逃去無蹤。

辯方表示,鄧在事發後約 5 小時補錄記事冊,形容涉案膠棍約 1.5 米長,但它的實際上只長 1.02 米,質疑為何會相距甚遠。鄧解釋,雖然補錄時涉案膠棍已在手,但沒有量度實際長度,只靠目測。鄧又指,他只看到被告扔棍,但不知道其下落,後來由同僚負責撿回。

警連番使用「企圖」「試圖」等字眼

辯方指出,鄧在記事冊上,記述了「被告企圖用手持白色膠棍試圖向本隊同事襲擊」。約一個多月後,他正式錄取書面供詞,提到「被告企圖用右手持白色棍向本人方向揮舞,企圖向本人方向襲擊」。辯方認為,既然被告真的用棍施襲,為何鄧要連番使用「企圖」、「試圖」等字眼,甚至連受襲對象都不一致。

鄧起初承認用詞不當,經再三盤問下,改指自己用字「用得啱」,後來又改稱「可能我用得唔好啦」,但強調當時被告的膠棍「已埋到身」。他續解釋,因為當時身在隊頭,後方有同事,故使用「本隊同事」,及後已在供詞澄清,被告向他本人施襲。

警五度承認記漏細節

辯方指出,鄧的記事冊和供詞,除沒有記下該棍的末端有一個白色膠圈,亦沒有提及鄧與被告曾四目交投等細節。雖然鄧五度坦認「寫漏咗」,但始終未能說出因由,直至裁判官鄧少雄出言問及,他始解釋「唔記得咗所以寫漏」。辯方又指,以上的襲警情節根本不曾出現,通通都是鄧虛構出來,並隨處拾起一支膠棍,藉以誣衊被告。對此,鄧不同意。

警員兩度被官評為不可信

至於負責檢取涉案膠棍的警員張曉鋒,辯方指他首兩份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襲警,事隔 7 個月後始補充。張僅表示,之後才憶起此部分。辯方引述《立場》及《蘋果》兩份報道指,張曾分別被裁判官崔美霞、黃雅茵評為不可信和不可靠,質疑所有涉及被告的證供都是張虛構出來。惟張否認。
 

案件編號:ESCC207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