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檢走大批文件 壹傳媒申修訂申索挑戰手令合法性被拒
警方去年 8 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派出大批警力進入《蘋果日報》所在的壹傳媒大樓,檢走大量文件。壹傳媒早前入稟高院,要求警方歸還涉「法律專業保密權」文件及新聞材料。壹傳媒其後申請修訂申索,挑戰警方手令的合法性及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資料。法官陳嘉信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 ( 10 日) 頒布判詞拒絕修訂申請,指壹傳媒一方以民事訴訟方式挑戰手令合法性屬濫用程序,並認為應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挑戰。法官又指申請人稱警方搜壹傳媒大樓時檢得的資料,與國安法罪行無關的說法只是基於猜測。
官:相關挑戰應以司法覆核提出
壹傳媒一方早前申請的修訂,包括將挑戰警方手令合法性及申請禁制令等加入申索範圍,警務處一方則反對修訂,並指相關挑戰應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法官陳嘉信於判詞中,同意警務處處長一方說法,指相關挑戰屬於公法爭議,應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而非以私人民事訴訟方式進行,直指申請方的做法屬濫用程序。法官續指,尤其就本案而言,相關刑事調查仍在進行中,且涉及國安法罪行,司法覆核程序的許可申請程序提供過濾機制,確保調查人員免受欠缺勝算的挑戰,從而妨礙調查工作有效進行。
法官又同意警務處處長一方所指,申請方指《警隊條例》50(7)有關手令的範圍並不包括國安法罪行的假設並不正確,又指串謀欺詐罪及危害國安罪行均屬警方調查範圍,且調查仍在進行中,故申請人一方指警方所檢取資料與國安罪行無關的說法,純屬猜測。
條例沒列明非國安處警員不可執行手令
至於申請方早前質疑指,相關手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申請及執行,而非國安處警員。法官則指,國安處只可授權予於國安處任職警員申請或執行手令的說法並不正確,因國安法第 43 條及附表條文,字眼包括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及「警務人員」,而非列明國安處警員。換言之,任何警務人員均可申請或執行手令。
申請人另申請警務處一方歸還於涉案控罪無關的資料,並指相關手令就有關控罪欠缺詳情,法官則指出,警方調查仍在進行中,法庭現階段無法確認哪些資料無關,並認為手令內容已符合一般要求。法官最終指,除警方不反對、申請方涉及事實爭議的部分修訂外,申請方提出的其他修訂均欠缺足夠理據,故拒絕申請。申請方另須支付訟費。
9名申請人包括為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行政總監黃偉強,以及黎智英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被告則為警務處處長。
壹傳媒一方早前入稟高院,指警方檢走的文件,或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及新聞材料。經聆訊後,法庭下令雙方須共同檢視相關資料,以決定是否屬上述類別;如資料屬 LPP 及新聞材料,須交還原告,若有爭議則交由法庭定奪。壹傳媒一方其後再申請修訂傳票內容,並指當時警方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取得手令,而非使用《警隊條例》,故警方搜壹傳媒大樓時檢得的資料,理應只涉與國安法有關的罪行。壹傳媒一方續指,黎智英涉及的欺詐案件將於明年 3 月開審,故法庭有急切需要,裁斷檢取資料是否合法。壹傳媒亦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得的資料,指法庭應盡早排期審理爭議。
案件編號:HCMP 1217-18、21-22、39-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