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於去年元旦遊行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及管有鎚仔等,被判 18 個月感化。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兩度提刑期覆核,最終獲高院上訴庭批准,今遭改判入勞教中心。答辯方一度指,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但被告今年9月將升讀大專二年級,如判勞教中心或會令他未能準時開學。上訴庭則表示,被告可申請延遲入學,並指如他於勞教中心表示良好,或可提早獲釋,趕及開學。

上訴庭三名法官,即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張慧玲,早前聽取雙方判詞後,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原則出錯,下令撤銷感化令,期間為男學生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男學生須還押。

代表答辯人陳業云(18 歲)的大律師謝英權今陳詞指,報告顯示陳實施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但陳希望可判入更生中心,因他今年9月將升讀大專二年級,如判處勞教中心,或令他未能趕及開學。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詢問原因為何,謝解釋指,一般判處勞教中心,被告通常會遭羈押3至4個月,如被告最終遭羈押4個月,將錯過9月開學。潘兆初則對此不置可否,並指「我哋唔知,我哋無水晶球」。法官彭偉昌則指,大專院校彈性較高,陳可向校方申請延遲入學。謝則回應指除非有充足理由,否認校方一般不會批准。法官張慧玲則指,如陳於勞教中心表現良好,他可能提早獲釋趕及開學,未必須羈押4個月。

張慧玲:如表現良好 可提早獲釋趕及開學

潘兆初最終指,判刑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控罪嚴重性、被告的更生計劃等,認為最適合的判刑為勞教中心,故改判勞教中心,稍後將頒布詳細書面判詞。

答辯人陳業云(18 歲)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車牌為 AM9589 特別人群管理車輛;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個塑料瓶載有 210 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早前判處答辯人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並於本年 2 月提出刑期覆核,要求判入勞教中心。惟錢禮當時指答辯人已一度遭還押以候判刑,其報告均正面,故判處 18 個月感化。此外,答辯人的進度報告亦非常正面,感化官也建議繼續進行感化令,因此認為不適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