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9 月 8 日,中環遮打花園《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演變為多區警民衝突,多人被捕。 3 名男子被指於當日在銅鑼灣管有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們否認控罪,案件今(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在書面陳詞中,指控方呈堂證物上的標籤編號與控罪書上的報案檔案編號不符,質疑呈堂證物與本案無關。控方在庭上未有正面回應,但強調該爭議將影響審訊的合法性,並稱將有處理方法。裁判官劉綺雲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7 月 7 日再訊,屆時將處理上述爭議。

控方於庭上表示,辯方的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出,控方呈堂證物上的標籤編號與控罪書上的報案檔案編號不符,前者為 49 而後者則為 47,質疑呈堂證物包括涉案的 4 支鐳射筆與本案無關。控方續言,現時要考慮的法律觀點為檔案編號是否對律政司司長同意(SJ consent)有影響、要否更改檔案編號及如何更改該編號,而上述考慮將會影響整個審訊的合法性,故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事項。

辯方反對押後申請,指現時並非要挑戰審訊程序的合法性,明言辯方已於 5 月 27 日遞交書面陳詞,控方有多達兩星期檢視辯方爭議,批評控方理由再押後申請。在裁判官的追問下,控方終表示,47 乃屬多件案件的總編號(mass case number),惟是次行動涉及 7 件事件,於是分拆了 7 個不同的檔案編號。但控方重申將有自己的處理方法,故須押後案件,獲裁判官批准,押後至 7 月 7 日再提堂,期間各被告獲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吳姓學生、胡穎謙(22 歲,地盤工人)、梁經龍(20 歲,學生),分別被控於去年 8 月 9 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胡穎謙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在維園附近保管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ESCC19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