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男記者被搜出催淚彈彈殼等 官裁定無牌管有彈藥罪成
2019 年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多次發射催淚彈。一名報稱記者、患儲物症及自閉症的男子,於 同年 11 月 18 日凌晨,在港鐵西灣河站被搜出管有 38 枚已使用催淚彈彈殻、瑞士萬用刀及膠索等,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他早前不認罪受審,裁判官王證瑜今裁決時,不接納被告稱執拾彈殼是想作家居裝飾,裁定他無牌管有彈藥罪成,獲保釋至下月 23 日判刑。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指不排除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疾問題影響,控罪有合理疑點,裁定此罪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指,根據辯方證人即被告精神科醫生的證供及報告,被告患有自閉症、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及過度囤積等精神疾病,醫生亦指被告當時遭搜出的物品數目過量及不合理,法庭未能排除被告案發時可能受精神問題影響,令此罪有合理疑點,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不接納被告指 想在家展示裝飾
至於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即他稱自己拾取相關彈殼是想於家中展示裝飾,並指被告精神科醫師亦沒有提及相關事宜,且被告警誡下稱他打算將該些彈殼送往化驗,而非展示裝飾。裁判官續指,即使被告認為自己是記者,但其工作範圍亦與此無關,最初裁定被告無牌患有涉案彈藥,裁定他此罪成立。
控方透露被告於 2015 年有兩個與本案不相同的案底,分別為參與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被判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則求情指,被告現年 27 歲,其過往案底與本案並不相同,希望法庭可考慮先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再做判刑。裁判官則表示感化令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及他已經履行過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最終決定只索取背景報告,另為他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
被告周敏(27歲),早前自辯時稱自己為《香港學生媒體》記者,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 1 枚催淚煙榴彈彈皮、23 枚 37/38 毫米催淚彈彈殻及 5 枚38 毫米催淚彈彈殻。
周敏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 1 個瑞士多用途工具、 1 把鎅刀、1 把剪刀、7 條膠索帶及 1 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ESCC25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