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提出一項明顯要修改現行法例的建議,卻連一份解釋修改理由、方向原則的文件也沒有,就要求大律師公會回應;公會鑑於茲事體大,向會員發出公告徵求意見,社會才有機會透過媒體報道知道事件的梗概,原來是律政司希望改變《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31A 條的規定,使任職於律政司、但並非以大律師(Barristers)資格擔任政府律師(包括刑事檢控科檢控官)的專業人員,都有機會像執業滿十年以上的大律師、或者同樣具有深厚資歷但已經 called to the Bar 的律政司同事一樣,獲委為資深大律師。本身為大律師、千禧年從首席法官李國能手上 took silk 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則在出席立法會會議後回答記者有關的提問當中兩中一英合共三條 Q&As 的官方新聞稿,就是直到今日為止,當局關於這項建議的唯一文字公佈。堂堂法律行政部門在國家很安全加上議會完善新時代的施政新風,雷厲風行,交代清晰,果然讓人耳目一新。

綜合鄭司長的解答,首先,建議只適用於律政司內的政府律師,而其他供職於其他部門但同樣按法例定義為「律政人員」(Legal Officers)的人員並不受惠;第二,她指出修例目的是要「選賢任能」,使非認許為大律師但事實上行使訟辯職能的政府律師,有機會和其他訟辯專業的律師一樣「受到認可、肯定」;第三,她透露律政司內有同事在終審庭展現極佳能力、但因為本身以事務律師(Solicitors)身份獲認許而得不到肯定,她為此感到「困擾」,她一直想設法「解決這問題」,而觸發到她這次決定的,是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擔任檢控官多年,但要等到「轉軌」取得大律師資格後,才可以在今年獲委為資深大律師,她認為是時候「將繁文縟節移除掉」(the formality has to be gone away with),使律政司同事們能夠公平地獲得這殊榮;最後,她亦進一步說明當局的建議,如果獲得 SC 名銜的政府律師離開政府私人執業,名銜將不能保留。

鄭若驊用上輕描淡寫漫不在乎的姿態推銷這項政策,無非想展現出事情本身毫不複雜;基層工人卻不禁納罕,如果她早有修例打算,而事情又如她的態度所反映的簡單,為何這些年來從未見律政司認認真真地拿出一份文件來諮詢法律專業和社會大眾,卻又會突然因為一次委任 SC 儀式而給了司長「開工」的決心?

談到「觸發」改制的林穎茜女士本身,她獲認許大律師是去年九月的事,是否這前後發生過任何的誤會或不快,使整個部門上下覺得連做一份認認真真的文件也趕不及,而務必要行之有年的 formality 除之後快?但一年下來又從沒有見過當事人或者任何法律業者有提出過,相關的機制到底有甚麼不公,或者任何問題。

更令人遺憾的是,在文件欠奉的情況下,單憑司長與記者數輪對答,竟然連事實與邏輯問題也令人越聽越糊塗。先談事實︰《律政人員條例》下符合「律政人員」定義的官員,是律政司、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和土地註冊處的法律專業職系人員,而不是司長回答記者時提到的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同事。再論邏輯︰司長希望新制度可以為供職於 DOJ 的事務律師爭取認可和肯定,但這份 “recognition that society as a whole will cherish” 又會隨著當事人離開政府團隊而被撤銷。

換言之,司長目前是在耗費本身部門以至整個法律專業的心思,去鑽研如何為部份政府律師帶來一份臨時性質的認可;若果這份認可的當事人真的堪當讚譽,為何又會不容許她/他將認可帶到私人領域呢?還是司長是想說,一個在政府任內表現優異的訟辯者,回到私人執業時又會打回原形變成平庸之輩?

事實上,此議一出,很多大律師、事務律師,最大的質疑不是提議本身的理據或者執行的細節,而是完全不明白,這麼大費周章的用意何在。基層工人固然十分期待在日後的議會文件或者立法建議中得到答案,但更深信業界和公眾在思考這一問題時,必須小心翼翼,而且務必要著眼於整個法律專業和分工的發展,對於香港整體利益的影響。

簡單來說,資深大律師作為一個名銜,英文為 Senior Counsel,顧名思義,它本身與大律師專業是緊密關連的。想成為資深大律師,首先必須當一個大律師,這聽來很像是顯淺無比的簡單道理,但它本身就是法例第 31A 條的精髓︰「如任何大律師 — (a) 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具有作為大律師的足夠能力及聲望和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使該大律師獲給予資深大律師的地位;及 (b) 具有所需的經驗;及 (c) 在香港的大律師專業中執業或任職 …… 律政人員而同時執業為訟辯人,則該大律師即具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簡單而言,只有在能力、法律學識、聲望與資歷上均屬於「上佳」的大律師,才會有機會獲委為資深大律師。

鄭若驊現在提出的觀點是,律政司內的事務律師,「訟辯非常出色及有效率,在終院表現很好口才及辯護能力 …… 甚至他們表現比對方更好」,但卻得不到肯定,這對於他們不公平。她似乎認定,在訟辯上具有高水平、好口才和優良能力,就理應獲得 take silk 的榮譽。但問題來了︰資深大律師的委任,是否只著眼於訟辯能力與水平?我們能否將每年的「升仙」名單,等同於「年度最佳訟辯獎」或者「最傑出訟辯士嘉許」?直接地說,「資深大律師」是否等於「資深訟辯士」?

將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收窄至訟辯或法律知識能力的表揚,恐怕並不符合業界以至社會大眾對於大律師專業的期許。

我們往往未必留意到,本港大律師行業有一個與事務律師、以至很多其他專業分別頗大之處︰大律師必須「獨立」執業。這「獨立」可以從兩個層次去理解︰首先,大律師本身必須以獨資經營(Sole-proprietorship)的模式行事,每一個執業大律師之間彼此毫不從屬,沒有業務、利潤、僱傭以至任何類似的關連;即使多位大律師可以合組辦事處(Chambers)分擔秘書、辦公室或其他開支,但就算同一辦事處之間也沒有上司下屬或層級管轄的關係,Chambers 也絕不會是合夥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每個大律師全然為自己業務範圍內的事務,包括案件策略、法律陳詞、證據展示以至林林總總的程序問題負全責。另一層次,就是大律師相對於自己客戶而言的獨立性,大律師不可架空事務律師直接與客人接觸對談,也不可自行與客戶議價,卻必須在日常業務中嚴守與客戶間的距離。

誠然,本港大律師與事務律師之間的分工,以及大律師專業的獨立規定,基本保留了數百年前英式律師制度的原始風貌;不論是英國乃至大部份普通法國家,已經不同程度上修改了有關規定,香港在這方面反而顯得滯後。這,是事實。

但既然一日仍未有改革的方向與共識,法律專業分工的特質仍是法制的重要支柱,也就是我們仍然擁有一個行業,叫做 Strong and Independent Bar。正如上文嘗試論證,目前 SC 名銜所代表的,是能力、法律學識、聲望與資歷上均屬於「上佳」的大律師,簡單來說,這人必須在大律師行業上,做得很優異,很出色。首席法官每年所委任的資深大律師,除了「叻」、雄辯滔滔、品格清尚,最重要的是,他們是 distinguished members of the strong and independent bar。他們不但顯示優秀的訟辯水平,而且展現他們作為一個獨立訟辯者(independent advocates)的卓越能力;他們的行事、名聲乃至存在,本身就相當有益於大律師行業的發展、壯大,以及繼續維持這個專業的獨立特質。

所以,獲委為資深大律師,其實遠超出一份名譽,一份 recognition that society as a whole will cherish,更是一份責任、使命。無論是同儕、司法機關還是大眾,無不期望獲委任的人,要將法治的彰顯、公義的伸張,視為每天在崗位上、公餘事務上,都置於最高的、以至比任何人生追求相比都無可凌駕的位置。他們被期許不可辱沒行業的名譽,更要致力在任何世道、幾許時局,都讓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天塌下來也得行使公義)不致淪為空談。這個責任,絕不會因為當事人身份或職務的改變而卸除得了。

說到這裡,基層工人必須澄清︰這不是說事務律師就不會努力捍衛法治、沒有獨立意志,絕非這樣。香港的法治在今天的環境下仍不致於完全崩潰,我們已經親睹無數事務律師如何與大律師一起,奮力迴狂瀾於既倒。基層工人要帶出的是,我們今天是在 strong and independent bar 的前設下維持委任資深大律師的制度,形成有關 take silk 資格的共識。一旦要修改這共識,我們當然要問出發點是甚麼,理據是甚麼。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到底修改會否觸及到維持大律師作為獨立專業的特色。

基層工人亦要戴頭盔強調︰我們未必非攬住大律師獨立分工的現狀不可。如果社會認真討論研究後,相信律師專業分出獨立經營者的分支再無必要、或者大律師可直接與客人接觸而無損獨立,這些全部可以都可以革新。但如果我們根本未預備好就這些命題仔細辯論而建立改革的方向,卻胡裡胡塗地給某些看似無傷大雅的小方便開綠燈,事後卻發現這是讓大堤崩坍的千千萬萬蟻穴之一,屆時恐怕已經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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