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電影】新指引疑增針對紀錄片條文 稱檢查要更「審慎」 紀錄片導演:政權想決定何謂真實
近年建制派和當局多次針對《理大圍城》等,和反修例示威有關的紀錄片。《立場》對比新刊憲生效的電影檢查員指引,和 1999 年的舊版本,發現除加入有關國安審查的條文外,亦加入一段針對紀錄片的條文,指若影片聲稱是紀錄片,或報道、重演與香港的情況有密切關係的真實事件,檢查員須「更加審慎」,因為本地觀眾相當可能對影片內容有「較強烈的感受」,可能「相信和接受」影片全部內容,檢查員應仔細檢查影片是否包含偏頗、未核實、虛假或誤導敍述或評論,和有多大可能導致觀眾模仿描繪的犯罪或暴力行為。
《立場》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查詢,相關條文是否今次修訂新增,與及是否針對《理大圍城》等紀錄片。局方回覆稱新修訂是因應《國安法》條文而作出,「為檢查員在現行電影檢查制度下的電影檢查及分級工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立場》比較今日刊憲生效的《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以及網上紀錄的 1999 年 12 月版本,發現當中除了新增多段,有關國安審查的內容外,亦加了兩段涉及「聲稱」紀錄片的內容:
一部影片如聲稱是紀錄片,或聲稱是報道或重演與香港 的情況有密切關係的真實事件,檢查員在考慮該影片的內容時須更加審慎,原因是本地觀眾可能對影片的內容有較強烈的感受,或會導致觀眾相信和接受影片的全部內容,使影片對觀眾造成更大衝擊。檢查員應仔細檢查影片是否包含任何偏頗、未經核實、 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敍述或評論,及該等內容有多大可能導致觀眾模仿影片所描繪的犯罪行為。
另外,新版本亦加入一條解釋性的條文,指即使「基本權利」,包括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被尊重,但行使權利時可能受法律規定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電影檢查制度是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與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紀錄片導演:是否意味敏感題材地下化?
2019 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曾被警截查,質疑是假記者的紀錄片導演馬智恆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重申,創作內容一直修改,不會只因應條例修訂而作出調整,「紀錄片的特色是隨著環境變化調整內容」。他認為是次修訂對發行商、電影公司、戲院的影響更大,「香港電影向來問題不是無人創作,而是怎樣找到渠道,找到對的觀眾」。以《十年》、《理大圍城》為例,兩片均取得電檢,但戲院不願意放映,要放映就要自己用很多力氣租場。他認為,現時局面此類電影得面對法律上、制度上的困難,「過不到電檢,無法取得電檢證,沒有持牌娛樂場地可以做到公開放映,是否意味著所謂敏感題材變成地下化,還是地下、私人放映都不容許?」
「政權想取回『真實的定義』」
今次修訂特別提到紀錄片,馬智恆認為改動意味著「政權想取回『真實的定義』,不許民間討論真實的定義,而是由它去決定何謂真實」。他指出,公眾普遍將紀錄片與真實連上關係,條例修訂加入國安法考慮,「是否排除了某種真實影像,不能放映?是否意味著這些內容不是真實?」他感嘆,香港一直以來都「好開放」,大家可以討論甚麼是「真實」,而藝術最可貴之處,是大家觀影後參與討論,但「現在不可以放映,間接討論機會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