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旺角】醫生指智障清潔工不適合答辯 主控官問收費 質疑收錢寫報告 官制止不准提問
前年 10 月旺角警署衝突中,輕度智障清潔工李啟發(發仔)及一名「邊緣智商」的裝修工雙雙被捕,及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案件今(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私家精神科醫生郭偉明認為發仔不適合答辯及受審,遭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質疑他收錢撰報告,又問他撰寫專家報告時收了多少費用,明言關乎他證供可信性,結果惹來全場嘩然。甚至連裁判官劉淑嫻亦反問:「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最終拒批控方繼續就此部分作提問。旁聽人士庭外直斥控方行為卑鄙。
醫生:鐳射筆對智障人士來說是玩具
辯方專家證人郭偉明醫生接受盤問時指,並非所有智障人士都不適合答辯,若然涉及較簡單的控罪,例如亂拋垃圾,可能他自小受過這方面的教育,而有這方面的認知,強調每宗個案都要「case by case」。
對於管有有危險性的鐳射筆是否屬簡單控罪,郭認為一般人可能知道它有危險,但「對智障嚟講就唔係囉」。郭解釋,智障的認知能力較低,故未必具備能力去了解鐳射筆就是危險物品,更反問「對佢嚟講只係一支電筒或者玩具,試問佢如何知道有危險呢?」
控方質疑,既然發仔不知鐳射筆屬危險物品,自然不會分辨是射向人或地。郭直言「咁所以我哋咪要教導佢囉」,並透露發仔當時只提及用來射落地面,繼而「整出一啲好靚嘅 pattern」,而非射向他人。郭又反駁指,控方「唔可以夾硬話佢射人,佢未必係用嚟射人」。
醫生:發仔不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郭雖同意如控方所指,發仔可能會用鐳射筆傷人而不自知,但不等於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他指餐廳內餐刀亦有一定危險性,但須視乎如何使用,現時沒有條例禁止智障不可使用餐刀,故社會大眾有責任去教育他們。控方追問,分別是否在於有教育與沒有教育。郭同意並稱,智障屬於 Slow Learner(學習遲緩者),「如果唔係都唔使去特殊學校讀書啦!」故即使有教育,亦不等於一教就會懂,須視乎智障程度、教育次數等。郭又指,曾有一名智障人士花了十年時間去學如何開傘。
控方質疑,發仔早已因其他案件而要上法庭,故他理應可理解司法程序。但郭反駁,「去過啫,唔代表佢知發生緊咩事㗎」,而發仔在庭上一直低頭,沒有參與其中,相信他對法庭程序僅屬一知半解。
官:專家證人知要堅守獨立性
控方最後問,郭撰寫專家報告時收了多少費用,惹起全場人士嘩然,更遭裁判官出言制止,質問「係咪單單案都要問個律師收幾錢,問個專家收幾錢?」辯方亦提出反對,認為這是相當嚴重的指控,亦與案件無關。控方指此問題關乎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官最終不批准控方提問,強調專家證人須遵照指引作供,亦應知悉要堅守獨立性。
兼職清潔工李啟發( 33 歲)及裝修公司雜工陳立凱( 22 歲)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使用口罩、頭罩和圍巾蒙面。陳早前認罪,被判囚半年。
即使不適合答辯 控方仍堅持舉證
兩名公立醫院醫生梁沛行及吳凱怡早前供稱,先後就本案與發仔會面,起初認為他適合答辯,後來改為不適合。至於私家醫生郭偉明及黃宗顯同樣判定,他不適合答辯。控方明言,即使法庭裁定發仔不適合答辯,控方仍會繼續舉證。據悉,若然法庭最終裁定他有做這些行為,可以判處醫院令,但不得判監。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