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荃灣】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 3 男獲判無罪 官:無警員看到參與集結
前年 11 月 12 日網民以「破曉行動」為名,號召示威者在清晨堵塞交通要道,其中 3 名男子包括一名社工,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經審訊後,各人今(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認為,雖然信納 4 名警員的證供,但他們無一目睹各被告曾參與涉案的非法集結,或曾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故不排除有市民受催淚煙波及,而爭相走避。
裁判官表示,雖然她接納警員 19757 朱秋明及其餘 3 名警員的證供,但他們均沒有目睹各被告曾參與沙嘴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的非法集結,或曾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且現場片段顯示,在警方發射催淚彈前,該處有不少身穿不同服飾衣服的市民逗留,故不排除除示威者外,亦有市民受催淚煙波及,而爭相走避。
官:沒證據曾使用索帶、鎅刀
裁判官續指,雖然警方在首被告身上搜出一包索帶,相信可用作協助堵路,但考慮到該索帶包裝完整,故不能推斷他在被截停前,曾用索帶協助堵路。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曾看到次被告用水澆熄催淚彈頭,但沒有看到他參與集結。至於第三被告,裁判官指,他被搜出的鎅刀與其他筆放在筆袋內,再把筆袋置於斜揹袋,故不能肯定曾取出使用。
就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裁判官稱,毫無疑問各被告在被捕時均有戴上口罩,但因控方未能證明他們參與非法集結,此罪自然不成立。
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王天隨即向法庭申請訟費,但裁判官認為,他看見警察時逃跑,亦有戴上口罩在衝突地點附近出現,屬自招嫌疑,並明言「唔單止係第三被告,其他被告都係」,遂拒絕批出訟費。
3 名被告依次為葉澤深( 20 歲,學生)、陳皆橋( 22 歲,社工)及陳約信( 20 歲,補習導師),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