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15 日)報道,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近日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辦「量刑工作坊」,以「年輕罪犯的量刑」為題,提醒各裁判官提供更生機會予少年人雖合符社會整體利益,並不代表「年輕」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在嚴重的案件中,法庭或要判處具阻嚇力的懲罰,以保障公眾利益。而相較之下,「更生」因素就顯得微不足道。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指,這類工作坊很常見,主要是希望判刑可較統一,避免不同裁判官出現不同裁決的情況。他認為司法機構今次選擇的題目,反映司法機構有感近日相關裁決有參差,望與裁判官釐清準則,為未來大量同類型案件做好準備。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對有關工作坊表示歡迎,認為裁判官更清楚判刑準則,可減少社會對判刑過重或過輕的不滿。

星島:量刑工作坊針對少年犯判刑指引 指政治理念並非減刑因素

《星島日報》引述消息報道指,今次的「量刑工作坊」主要針對少年犯涉及的「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的判刑指引。工作坊又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摘要,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不傾向於任何價值觀或理念,強調為了政治、社會等理念而犯法並不是減刑因素。

報道又指,工作坊亦有討論「公民抗命」、「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否屬減刑因素,並援引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 2013 年處理的上訴案,當中提到若示威者作出暴力或威脅作出暴力行為,即屬「破壞社會安寧」,便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自由,亦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因而成為非法活動、須受法律制裁。而當涉及暴力時,法庭應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

工作坊文件:涉暴力非法集結宜判即時監禁

工作坊的書面文件又指,「公民抗命」必須是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預期要接受懲罰,期望以此引起社會關注。惟一旦涉及暴力就不再是公民抗命,為此而輕判的比重亦很少,甚至是沒有。文件又提到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都適宜判處即時監禁。

文件亦列舉多個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獲批的案例、其中包括一名 15 歲少年投擲汽油彈個案,少年原被判感化 18 個月,後判入勞教中心。(詳見報道)文件提到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量不把少年人判處監禁,但法庭判決時必須考慮到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的判刑目的。除非情節特別輕微、或案中有極特殊情況、或有很強的求情理由,否則即使犯人很年輕,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並不合適。

陳文敏:相信因近期相關案件裁決「有參差」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這類工作坊很常見、「不嬲都有」。而這次選擇「年輕罪犯的量刑」為題,相信是因為近日看到相關裁決「有參差」,同時預見未來將有多宗同類案件需要審理,司法機構或希望以工作坊讓裁判官更清楚量刑準則、統一量刑,避免出現不同裁判官有不同裁決的情況。

他相信是次工作坊不會對裁判官造成太多壓力,除了因為相關的工作坊一直存在外,亦因為司法機關在工作坊中不會定下新規定,或點名批評某個案「判錯」,只是重提及一貫的原則。

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接受《立場》訪問時,亦指有關工作坊並不罕有,她對是次工作坊表示歡迎。認為可讓裁判官有更清晰指引,以「同一把尺」審理同類案件。梁認為裁判官更清楚判刑準則後,可減少社會對判刑過重或過輕的不滿,不會令人感覺同一類案件「一啲判得好重、一啲判得好輕」。

司法機構:內部培訓,不宜披露細節

司法機構回覆《立場》查詢時,表示重視司法培訓,並一直提供適當資源予轄下的香港司法學院,不時為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舉辦不同課題的司法培訓活動。司法機構指,香港司法學院於 2021 年 4 月舉辦的裁判官量刑工作坊,是自 2018 年底開始,舉辦的裁判官量刑工作坊系列之一。司法機構續稱,前述工作坊是該系列的第三個工作坊,而每個工作坊會重覆舉辦一次,即共六節。培訓的範圍主要包括量刑的基本概念、加減刑責的因素,及處理年青被告的量刑考慮因素。

至於工作坊的內容,司法機構表示,由於工作坊屬內部培訓活動,不宜披露具體的培訓和討論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