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蕭恒,前影視處行政主任(電影) 】

政府 11 日公佈修訂《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檢查員指引》),加入檢查電影時要考慮《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到底《檢查員指引》是一份甚麼文件? 該份指引是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出的文件,闡釋檢查員按《電影檢查條例》決定是否核准電影上映及為電影進行分級時,各級電影就着暴力、色情等描繪的尺度。《檢查員指引》屬行政指引,其法理基礎仍為《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只是較詳細地解釋《電影檢查條例》所述的原則,也未有具體至如有多少句正音粗口便要列為第III級等。《檢查員指引》自1999年未有修訂,但《電影檢查條例》第30條訂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不時安排擬備與本條例不相矛盾的檢查員指引」,所以在指引加入有關《香港國安法》的指引內容,並未越權(ultra vires)。

然而,這次對《檢查員指引》的修訂,其實跡近僭建。雖然新修訂的《檢查員指引》第 7 條指出,檢查電影時對《香港國安法》的考慮「須與條例第10(2)條及第10(3)條所列的事項相關」,但其後第7條的(a)至(d)項,縱有提及第10(2)條及第10(3)條, 內容與該等條文其實並無直接關聯。《檢查員指引》第17條指對紀錄片的檢查要「更加審慎」, 第44條指出影片如「煽動或鼓勵干犯《香港國安法》」均不能通過電檢,此等修訂條文於《電影檢查條例》中的法理基礎相當薄弱,條例第10(2)條及第10(3)條均未有要求檢查員考慮影片所屬片種及內容是否符合其他法例。但只要未有牴觸《電影檢查條例》,商經局仍然有如此修訂《檢查員指引》的權限。

《電影檢查條例》第10(2)條列出了電影檢查員作出決定時,就着影片內容可考慮的因素,包括對暴力、色情等的描劃,及有否因膚色、宗教等污蔑某類人士。1994年修訂法例時,將可用作政治審查的「破壞本港與其他地區間的友好關係」條文自第10(2)條剔除。現時在《檢查員指引》加入要求檢查員考慮《國安法》,實際上令當年已刪除可用作政治審查的條文「借屍還魂」。修訂《檢查員指引》而非《電影檢查條例》,亦有繞過立法會審議修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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