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將於下周三(23日)開審,唐英傑早前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司法覆核敗訴,唐其後上訴,今 ( 15 日) 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林文瀚審理,即代表三人已獲委任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三人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本月 22 日頒布裁決,即案件正式開審前一天。

唐英傑一方重申,《基本法》第 86 條表明保留香港原有的陪審制度,並指一旦控方選擇將案件交付高院原訟庭處理,被告即有權獲陪審團審訊。律政司一方則指,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屬於律政司的檢控酌情權,且律政司司長為唯一可作出相關決定的人,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律政司一方又指,即使唐英傑所聲稱的權利存在,亦已因國安法相關條文而遭廢除,並強調根據國安法第 62 條,國安法條文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

唐英傑:被告有權獲陪審團審訊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一旦律政司選擇將案件交付高院及以可公訴程序進行,被告即有權利獲得陪審團審訊,並指相關權利是經交付程序而產生。戴又指,已交付高院處理的案件,律政司司長無權決定再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而須向原訟庭法官作出申請,相關做法於司法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且被告就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並沒有上訴或回應的機會,故認為相關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表示,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審訊不設陪審團的決定,與選擇審訊地點等無異,同屬檢控決定範圍,不受外界干涉;並指司法覆核亦屬外界干涉,強調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檢控者立心不良或不誠實等方可提出司法覆核,否則不可以一般傳統理據,例如不合法等就律政司檢控決定提司法覆核。

律政司: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孫又指,雖然《基本法》第 86 條表明保留香港原有的陪審制度,但該條文只是防止本地完成廢除陪審制度,並不代表被告一定有相關權利。孫續指,根據國安法第 41 條,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須以公訴程序進行,但並不代表相關案件只可於高院原訟庭處理,而是可交由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孫又強調,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屬於律政司的檢控酌情權,且律政司司長為唯一可作出相關決定的人,不受任何外界干預,並指即使唐英傑一方所聲稱的權利存在,亦已因國安法的條文而遭廢除,並強調根據國安法第 62 條,國安法條文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

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雙方陳詞後,押後至本月 22 日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