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8 月 5 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事隔超過一年兩名青年被控非法集結,他們否認控罪後受審。裁判官屈麗雯今(1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指拘捕他們的警員之證供有疑點及有不合理地方,且均未能清楚說出兩名被告的受傷經過,如警員供稱首被告逃跑時向前絆倒,導致後腦受傷;惟除非被告跌倒時「打筋斗」,否則根本無可能發生;裁判官認為未能依賴他們的口供,遂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林姓男學生,與陳繼達(19歲,侍應),二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5 日,在黃大仙近公共輸交匯處,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書上指,二人在案發當天被捕,及後在 2020 年 6 月 9 日早上再次被捕。

裁判官表示,當日現場明顯出現非法集結,但沒有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參與其中,只有拘捕警員目睹兩人在附近出現。惟當時大部份人都身穿普通裝束,衣服有不同的顏色,故若單憑衣著判斷對方是否示威者則太過武斷,拘捕警員的證供為本案的關鍵。

但裁判官認為分別負責拘捕 2 人的警員在作供時均有迴避問題,證供亦有不合理的地方而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裁判官解釋,警員供稱見到首被告以右手把物件拋落花槽,其後把他帶到花槽搜證,找回眼罩及面罩等物品;但證供亦顯示,當時也有警員隨手把物品拋落花槽,故該些物品有機會是其他人留下。

官:警員證供存疑 無法說出被告受傷經過

裁判官又質疑,首被告當時後腦受傷,但是警員稱他是向前逃跑時絆倒致傷。裁判官質疑「如何向前跌會跌到後腦?除非打筋斗」,認為無證供指出他向前跌倒後再打筋斗致後腦著地。而警員記事冊所記錄的傷勢,也比首被告事後所拍照片或醫療報告顯示的少,但警員未能作出解釋,故不接納警員的證供,並裁定首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續指,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未能靠片段辨認出協助他拘捕的同袍之位置,並指片段太模糊,態度迴避;但裁判官認為片段質素不致差到無法認人;裁判官續指,警員指第二被告傷勢是在跳欄杆時造成的,但又稱不記得、沒留意陳受傷的經過,更在辯方詢問下回答:「你問番佢」,未能解釋為何第二被告會受傷。

官批警作供轉彎抹角 盤問時迴避問題

裁判官又指,警員於主問與盤問時表現大相徑庭;控方主問時回答清晰直接,但辯方盤問時卻不直接答問題。裁判官說,留意到警員回答有固定模式,凡是對控方案情不利情況,會先反問辯方律師,要求重複問題,再回答或說已經答了,裁判官無法理解為何警員要轉彎抹角,強調受訓警員理應知道直接講出事實重要性;故認為其證供存有疑點,裁定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質疑警員「夾口供」

案件早前進行結案陳詞,辯方質疑兩名被告曾遭警暴,造成傷勢,又指控方警員證人說法矛盾,不合常理;另指兩名警員證人口供紙「隻字不漏,連標點都一樣」,二人曾夾口供。

兩名辯方代表大律師又質疑,二人曾被警方濫暴。辯方指首被告「嘴唇爛晒」,有血塊及血痕,一隻門牙崩掉,質疑曾被警方襲擊臉部。而次被告則後腦有3厘米創傷,片段顯示被告當時「一頸血」,傷勢非常嚴重。

案件編號:KTCC 16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