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方屯門大興基地 青年認非法集結等 3 罪 判囚 8 個月
前年 10 月 30 日,屯門大興警察行動機地疑洩漏不明氣體,過百名市民到場抗議要求警方交代,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一名有份協助示威者拆除圍欄的25 歲青年,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管有索帶及違反《禁蒙面法》共 3 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8 個月。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他接納案件為突然發生或者突然變壞,因為事件源於網上流傳警方於基地範圍內進行催淚氣體訓練,導致氣體洩漏,使群眾集結、叫喊辱警字句,有人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即使有支持警察的人士到場,情況亦未變壞。直到有激進示威者拆欄、堵路,情況才變壞,相信本案並非事先安排。
李俊文稱,本案發生在新界屯門區,涉案地點並非繁忙地區,而且事件在晚上發生,由示威者拆除圍欄至被告被捕,不過是十分鐘時間。示威者除了用鐳射筆照射警察外,無人掟磚,無人受傷。示威者亦無針對高風險建築,除了少數圍欄被拆卸外,無造成嚴重財物損壞。
法官指,雖然被告協助他人拆欄,甚至親自搬圍欄,但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主導角色,或者組織或鼓勵非法集結,故接納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犯案。不過,被告蒙面以隱藏身份,背囊內的索帶則有可能和風險被使用,這些可加重刑罰。
就非法集結罪,法官以監禁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判囚 8 個月。針對「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法官分別判囚 2 個月和 2 星期,三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
被告鄧皓仁(25歲,現職清潔工),早前承認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另承認同日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頸套。
被告曾撐雨傘遮掩示威者拆欄及搬欄
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近9時,仍有約 200 名示威者在行動基地附近的良運街及震寰路一帶集結,叫喊辱警字句。另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向守衞在行動基地內的警員照射強光。同一時間,亦有支持警察人士在震寰路集結,用擴音器向示威者大叫口號。
警方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撐警人士及後離開現場,示威者則繼續留守叫囂及舉不文手勢。當晚 21: 30,有示威者開始拆除行人路圍欄,將圍欄、鐵馬及「雪糕筒」等搬出馬路,並干擾交通燈,及拉起魚絲橫越馬路架設路障。
被告當時戴上口罩,撐起雨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欄,之後有份動手協助拆欄,及把拆下來的圍欄搬到馬路,過程被多間媒體拍下。當晚 21:40,警方開始拘捕示威者,被告在跑入建生邨商場後被警方截停拘捕。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7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