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娛賓》女記者去年 5 月採訪期間,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內,疑遭四警以膝頭跪頸、近距離噴胡椒噴劑及腳踢背部,致其一度失去知覺且失禁。經審訊後,她今( 16 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當時清楚知道涉案女警欲上前調查偷拍事件,仍沒有按指示停下,並撥開女警的手。但她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屬頑強抵抗,故警長使用胡椒噴霧並不恰當,不排除被告的反應是自我保護。被告原被判監 4 星期、緩刑兩年。惟裁判官其後自揭判刑出錯,指拒捕罪不可判緩刑,「我必須覆核我自己」,將案件押後至下月 17 日再判刑,並向控辯雙方致歉,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荃灣區議員易承聰及林錫添陪同被告應訊。被告在庭外表示,不完全同意法庭裁決,但對於是否上訴要「再諗吓」,並透露每次經過公廁,都會回想起當日的經歷。

裁判官接納女警劉曦晨的證供。劉供稱去年 5 月 11 日發現被告何家欣( 27 歲)站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的女廁門口,手持相機對著廁格門疑拍攝,故認為她有不軌企圖,於是上前調查。惟被告欲轉身逃跑,並大叫:「死黑警喺廁所拉人啊!」現場隨即起哄,其中有人和應「死黑警放人啊!」又謂「你哋班黑警想點呀!」劉要求增援,並多番警告何不要再逃走及掙扎。惟被告未有聽從,身體左右擺動,更一度用左手撥開劉的手臂,又在劉雙手按住其雙肩時,出手推撞。

官:被告沒表明記者身份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身穿反光背心,但她沒有展示記者證,亦沒有表明自己是記者,加上她束長髮、揹背囊,即使轉身亦難以確認背心後面有「記者」兩字。裁判官續指,被告清楚知道劉為何要截停她,但她沒有按指引停下,反而撥開女警的手,並且大聲呼喊,引起廁所外群眾起哄,更嘗試逃離現場,故裁定被告抗拒劉罪成。

辯方曾質疑警員鄭相平及警員李廸燊串通口供,刻意隱瞞警長徐啟迪使用胡椒噴劑。對此,裁判官指出,雖然兩警沒有作書面紀錄,但現場充斥胡椒噴劑的氣味,不可能隱瞞。

官:在場女被捕人士扭曲記憶

裁判官又指,辯方證人、即在廁所內的女被捕人當時驚慌哭泣,亦聽到被告呼救聲,不排除是事後得知被告的記者身份,所以產生同情,繼而有意、無意隱瞞案發經過,甚至扭曲記憶。裁判官續指,兩名男警及後帶辯方證人離開現場一事是不可能發生,因為男警有份協助制服被告。

官:被告中椒後反應不屬頑強抵抗

裁判官又引述徐的證供指,徐首先發出口頭警告,繼而施放胡椒噴劑,而被告中椒後,雙手撐地、前額撞牆及地,徐認為對方繼續反抗,故再度施以胡椒噴劑,並與鄭、李兩警合力制服她。裁判官則認為,被告在中椒前沒有明顯反抗,中椒後有所動作,很可能是受刺激下的自然反應,並不屬於頑強抵抗。

官相信警「真誠但錯誤地」誤判

辯方曾形容,警員「用完一支(胡椒噴劑)再攞多支,噴到佢休克為止」,事後需花約 7 分鐘沖洗。被告事後因此休克、發燒,頭皮擦傷、左拇指有紅斑,被精神科醫生診斷為急性壓力反應,質疑警方使用過份武力。但裁判官認為, 3 警當時只是想控制被告,而非傷害她,並「真誠但錯誤地」誤判她是頑強抵抗,因此兩度施放胡椒噴劑。

裁判官明言,由於被告的行為不屬頑強抵抗,故警長使用胡椒噴霧並不恰當,亦不排除被告之後的反應是自我保護,不能被視為抗拒警員,遂裁定其沒有抗拒 3 警。雖然裁判官裁定被告沒有抗拒 3 警,僅抗拒女警劉曦晨,但基於控方選擇以一項拒捕罪提告,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事後躁鬱症復發

辯方求情指提及,被告自 2016 年起患上躁鬱症,一直定期接受治療,兩年後停止,但因本案發生後情緒病復發,不時失眠、萌生自殺念頭,又會回想起一些創傷性畫面(traumatic scene),須再次接受治療,盼法庭考慮其精神狀況,且雙方沒有嚴重身體接觸,予以輕判。

官判刑後自揭出錯 「我必須覆核我自己」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因被告的個人行為導致女警無法執行職務,亦引起現場人士起哄,令警方須調派人手維持秩序。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有一定的潛在風險,遂以 4 星期判監作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下令緩刑兩年,並提醒她須繼續接受治療,切勿「再做出一啲令自己後悔嘅事情」。

惟約兩小時後,裁判官發現判刑出錯,指有關控罪不能判緩刑,「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最終擱置原先判刑,押後至 7 月 17 日再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批准被告保釋。裁判官明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有一定落差,而此等落差是她自己造成,故判刑時會一併考慮,並向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

案件編號:KCCC 28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