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官是誰?

過去大眾文化對法官的形象,多描繪成公正不阿、鐵面無私,這既拜時裝電視劇所賜,也來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想像。中國法律傳統,沒有司法獨立:地方官既掌行政大權,也負責以仲裁者的姿態排難解紛,以及執行刑法律令、斷案判刑。要做「父母官」,不單要勤政愛民,還要斷案無私;所謂惡官貪官,就是自顧私利,枉法徇私,陷害忠良之輩。

我經常反躬自問:究竟社會對現代法官的期許,是否只要一個又一個富有中國傳統父母官心懷的法官,依法辦事之餘能夠法外施仁便足矣?如果用這套思路,我們就會忘記了這些地方官的本質,只是皇帝眼中的奴僕。不論清官貪官、好官惡官,也只是維持專制皇朝的附庸。

我相信今時今日香港人不會要求香港的法官當包青天之類的戲劇性人物。但法官的神聖形象,始終被香港的神話塑造了數十年。當然,這不全是香港社會的責任。事實上,不少司法文化也蓄意將法官抬舉成一個超然的「圖騰」。例如人類學家 Lawrence Rosen 考究過法庭的空間設計,美國和英國的法官座席一定比犯人欄和辯護方為高;在法國的刑審程序,陪審團的座席置於法官一旁,突顯陪審團和國家權力相對辯方的關係;至於法官的裝束就更帶出「戲劇」效果:美國法官的黑袍、英國法官仍然保留的假髮,也旨在突顯法庭「擬神」的儀禮,將法官的人性,藉異於常人的衣著地位去裝飾其神聖性(註一)。

制度文化固然有其目的,但我們又能否擺脫這些迷思,從人性的角度去理解法官們是一群怎樣的人呢?

(二)

法官也是人,自然有人性的角度。法官的出身、性格、教育、訓練,也會影響其作風行實。最近有朋友在社交媒體分享九十年代初出版的一本專著 —《充滿敵人的國家:皮諾切特治下的智利》(A Nation of Enemies: Chile under Pinochet),研究智利在皮諾切特時代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書中一部份談到智利法官如何一邊享受司法獨立,一邊助紂為虐,恰好反映法官人性幽暗的一面(註二)。

冷戰期間,拉丁美洲一直飽受美國剝削。美國以反共為名支持右翼軍事獨裁政權更加是見怪不怪(註三)。1970 年智利左派領袖阿葉德(Salvador Isabelino Allende Gossens)上台當首位民選總統後,致力推行社會福利、土地改革、企業國有化等新政,惹來美國政府不滿。其實,早在阿葉德當選前,美國政府已經對智利選戰充滿疑忌。當時美國國務卿基辛格便向總統尼克遜表示:「如果智利人民不負責任而令智利淪為共產國家的話,我們就不能袖手旁觀。」美國政府於是採取兩手策略,一邊用外交官施壓,不邊派中情局特工在智利搞文宣和各種製造金融及政治不穩的操作,意圖減低阿葉德當選機會。但智利人民不吃這一套;阿葉德當選後,尼克遜更曾要求中情局特工在當地搞軍事政變策反卻不果,阿葉德也順利上台執政(註四)。不過,三年之後,美國暗中支持陸軍總司令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 Ugarte)發動政變,阿葉特在軍隊攻打總統府下喪生(註五)。

皮諾切特上台後厲行大抓捕,逮捕超過四萬人,當中不少已「被失蹤」、慘受酷刑致死,直到 1990 年皮諾切特下台後才結束這恐怖時代。《充滿敵人的國家》兩位作者扣問:智利一直被視為法治國家,司法體系皮諾切特治下仍然能夠獨立運作,何以當時仍然出現大量濫捕、酷刑和被失蹤的案件?兩位作者訪問了當時的檢察官、法官和律師,發現歸根究底,司法獨立竟然成為法官發揚其精英主義、保守、自私一面的幫兇。

(三)

書中作者們提到,一位在皮諾切特年代當檢控官的受訪者指,法庭(civilian court)在軍事管治之前儘管一直受人尊重,但自皮諾切特執政,法官們逐漸因恐懼和特權而腐化,縱容國家情報局(DINA)無視法庭頒令繼續拘押、虐待異見分子;不少法官又拒絕受理人身保護令的呈請,令不少被捕人士慘受情治人員的酷刑待遇。這位受訪的檢控官直言:「國家每日都發生可怕的事,但法官選擇(比拉多式的)金盤洗手。」

那位檢控官承認,他很怕失去工作,但他也深知自己一日協助政權,一日都有份製造國家級的仇恨。那麼法官也是因為恐懼失去工作而甘作政權的打手嗎?諷刺的是,法官們靠攏軍政權,正正是因為他們太愛好自己的工作了。在阿葉德上台以前,智利共和國一直是一個被視為法治健全、法治意識濃厚的國家,享有完備的憲法規範和法律程序,律師是最受尊敬的專業、法官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但在阿葉德上台後,法官和政府的矛盾愈演愈烈。法官認為阿葉德濫用行政權力大搞社會主義,修改產權法;阿葉德和支持者「民眾團結黨」(Popular Unity)就認為法官是反動派、以資產階級的法律秩序去阻止社會變革。到開始土改後,農民和工人佔領土地和工廠,法官支持地主和資本家,多次發令要求警察拘捕佔領者,卻遭內政部否決,行政和司法關係相當緊張。到 1973 年,最高法院警告阿葉德繼續行政干預法庭的話,國家司法體制就會崩潰;但阿葉德反斥法官是社會變遷的絆腳石、將法律用來保護被社會改革影響的資產階級而非民眾眼中的社會公義。

阿葉德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衝突,成為後者堅定支持皮諾切特的原因。皮諾切特發動軍事政變之後,最高法院院長便發表聲明,公開表示喜見軍政府公開聲明會尊重和落實司法裁決之舉;1975 年,即使國家情報局大規模拘捕、未經審訊羈押左派分子,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仍然在一公開場合發表演說,力陳智利在維護法律秩序和公民權利方面是一個完美狀態(a perfect state of legal order and civil rights)。

皮諾切特處處表現敬重司法機構,甚至願意投其所好。他讓最高法院的 17 位大法官享受國家級房車和司機接送;他也絕不批評法官,利用法官的保守特質來實踐軍事獨裁管治。一位受訪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皮諾切特上台之前,作為總統的阿葉德及其報章每日都羞辱法庭,但皮諾切特上台以來,從未如此做過。所以,法官們對自尊的重視,成為了他們大力支持軍政權的原因之一。

另一個令法官支持皮諾切特政權的原因,就是來自法官的法律教育。智利依歐陸法律傳統行大陸法,重視直接從條文字面理解法律(liter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以及服從立法機關(deference to law-making bodies)的權威。法官們也被保守的法律教育薰陶,認為法律的條文比法律的精神更重要;應用法律,無需考慮立法者的政治動機和當時當刻的政治處境。在軍政權下,只需軍方四個頭領簽署法令便可生效,既然立法者的正當性是依靠法律文字而非法治精神,司法機構也樂觀其成。比如一位受訪的法官被問到智利高等法院在保護人權的角色,他如此答道:

「我們(法官)一直認為我們能力不足以處理人權問題。也許我們要受責罵,但我們又如何執行不存在的法律?我非常欣賞法律,但我的責任是應用法律,而非詮釋法律。」

即使法官之中也有人不滿這些做法,但他總被視作司法界的「異端」,被指斥為搞政治;總之,只要支持新政權,就能擺脫舊政權製造給司法界的心靈創傷,保住獨立的司法機構最重要。

所以,智利法官對軍方依法接管行政立法機構幾近沒有爭議;後來軍政府以緊急權力成立軍事法庭審判政治犯,最高法院也因為篤信軍方所指,國內的極端左翼分子不斷破壞國家的和平與秩序,令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故毫不反對成立無任何外在機構制衡的軍事法庭,也全盤接收軍政權將左翼人士標籤成恐怖分子的論述。司法機構的加持,令皮諾切特執政頭三年,近六千人被送上軍事法庭審訊、至少二百人被處決或因酷刑致死。

那麼,有了軍事法庭,一般法官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繼續維持智利有司法獨立的表象?答案當然是「不」。雖然智利主流的法律專業都討論支持阿葉德的左派追隨者(意識型態分野使然),但至少仍有一班由當地天主教會「和平合作委員會」(後來演變成一個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統籌的義務律師協助這群異見人士當辯護士。但他們上到法庭辯護和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往往受到法官阻撓或拒絕。律師們的觀察,是法官仍然因這些左翼分子在前朝對法官口誅筆伐而心有餘悸。每當律師為一些疑似被失蹤的在囚異見人士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就會視之為令政權「政治尷尬」的舉動。法院無論如何,也要行禮如儀般向軍政府查詢相關人士下落,但法官總會對官方回應深信不疑,繼而拒絕受理。皮諾切特執政頭十年,最高法院拒絕了至少 5,390 宗人身保護令申請,而案中人最終也下落不明。

1985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公開表示:「如果智利法官當時可以更主動查究,民眾被消失的規模斷不如此;法庭嚴重疏忽職守、死記硬背式應用法律、加上面對軍政權自我約制,促使智利成為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度。」皮諾切特年代的智利法官,可能是法律巨人,但更加是道德侏儒。

(四)

智利司法界的經歷,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一種保守的看法可能是,正因為法官如此重視一己的尊嚴,我們作為平民百姓,就不應時常批評法官,將法官推到專制政權一面去吧!我們只要更加支持法官,就能維護法官的顏面,不然他們好像智利法官般怎麼辦?

尊重別人是公認的處世之道,但智利的案例是否只叫我們不要得罪法官?我們更值得留意的,是智利法官自身的能動性(agency):究竟是要維持其精英主義、與權貴聯成一氣的一面,還是與普羅大眾同行的一面?為何智利法官們會因為自己的尊嚴受損而支持、默許一個獨裁政權運作近二十年?為何法官們會因為享受軍政權的尊重就滿足?為何法官們不會有權利意識,反而受到冷戰左右意識型態的鬥爭所束縛,成為政權的共謀?還是說,法律、司法系統,本來就沒有超越單一意識型態的本錢?

本書呈現的,不只是智利法官們自傲自卑的性格,也是他們如何受到狹窄的法律教育影響其法律文化的問題。當他們所受的法律教育只強調法律條文的重要性、法律秩序是自成一體,超然社會政治形狀和權力關係的一套秩序,他們就只會是一群專業的法律技術官僚(legal technocrats),為國家「排難解紛」而已。

文首提到,香港法官的「神聖形象」,一是由類英式法治的殖民遺緒(留意,是類英式法治而已)所鞏固,二是由普及文化對青天父母官的想像所塑造而成。解除這些迷思 — 正如智利的經驗揭示 — 法官也是一個有血有肉、懂得理性計算的個體。但這些理性考量是從「小我」還是「大我」出發,公眾只能從法官的表現去嘗試理解。

智利法官的最大問題,就是一面強調自己辦事不偏不倚,一面一邊倒選擇與權力為伍(option for the powerful)。至於香港法官判案用什麼理據、是否受理具政治和法律爭議的案件,公眾看在眼裡,總會分辨出法官究竟重視向凌駕一切的政權負責,還是向處於弱勢的大眾負責。

我相信社會大眾不會天真到認為香港的法官現在會搖身一變成為抗爭者,始終大部分法官所受的法律教育,可能和塑造法律技術官僚的訓練相差無幾。但公眾至少期望法官不會全盤接收政權的法律論述和意識型態,認為法律只是為了維護政權眼中的常態與秩序、反對派就等於破壞者、恐怖分子。這種論述,只是掩蓋了平靜社會背後的國家暴力、裝飾司法獨立背後對政權膨脹的「寬容」。

 

註一:Lawrence Rosen, Law As Culture: An Introdu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註二:Pamela Constable & Arturo Valenzuela, A Nation of Enemies: Chile under Pinochet. Norton & Company INC., 1993, Chapter 5.
註三:阿潑,〈智利殘酷的親密正義〉(上集下集),載於《轉角國際》,2019 年 7 月 1 日。
註四:第 23 頁。
註五:〈檔案揭露美曾介入智利政變〉BBC 中文網,20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