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旺角】自閉症男生襲警等罪成還押候判 官稱毫無悔意 拒信遭警連番掌摑
前年 10 月 20 日市民發起九龍大遊行,一名患有自閉症的應屆文憑試男生被捕。經審訊後,他今( 16 日)被裁定兩項襲警及一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須還押至月底判刑。裁判官鄭念慈認為,被告所患的自閉症不影響智力,相信他可理解拘捕、警誡等概念,又指其醫療報告沒顯示任何臉部傷勢,拒絕信納警方曾連番掌摑他一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欲向事主及法庭致歉,惟遭裁判官反駁「向我道歉做乜啫,佢又唔係打我」,並質疑被告沒有一絲悔意,故明言不打算如辯方所願,判入更生中心。
官:自閉症不影響智力
辯方早前反對被告警誡供詞呈堂,直指偵緝警員 9942 誘導案發時年僅 17 歲的被告作出招認。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被告患自閉症,但不影響其智力,相信他可清楚明白拘捕、警誡及保持緘默等概念。根據庭上觀察,裁判官指被告可正常對答,加上他在正常學校就讀,可肯定他是自願回答警方提問,並接納警誡供詞為呈堂證供。
被告自辯時曾指,被捕時被警用胡椒噴劑射中眼部,並在警車及警署內遭連番大力掌摑。但裁判官質疑,若然他因胡椒噴劑感到眼部不適,理應即時在警車上要求就醫,而非待返回警署後才提出。對於被掌摑一事,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時的照片和醫療報告,均沒顯示有被掌摑印痕,甚至連輕微觸痛也沒有。
官:被告未曾向家人投訴遭警打
裁判官續指,倘若被告真的被掌摑,理應感到驚慌、憤怒,但卻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向值日官投訴,亦沒有在致電母親時投訴。裁判官又指,假如被告所言屬實,警員理應會擔心他向家人投訴,故拒絕讓他致電家人;或先強迫他招認和錄取口供,才讓他致電。
被告曾聲稱,警員要求他在供詞上簽署,否則讓他「眼痛痛到死」,並一度拒絕簽署供詞。惟裁判官認為,若然被告事前被警連番折磨,理應不會有膽提出拒簽,斥其說法有違常理,令人難以置信,絕不相信被告曾遭警暴。
官:被告有意將口角提升至武力
針對現場片段,裁判官指,雖然畫面沒捕捉到被告襲警過程,或是受制於拍攝角度及距離,並不代表他沒有襲警。裁判官又指,原本在場市民只是嘲笑警員的學歷,但片段卻隱約聽到被告叫喊「過嚟隻揪」及講粗口,明顯有意挑動在場人士的情緒,將口角提升至武力層次,故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罪成。
至於兩項襲警罪,裁判官引述兩名警員的醫療報告指,被告必然有伸手施襲,才會導致兩警受傷,加上他在警誡下承認因情緒激動而犯案,遂裁定襲警罪成。
官質疑被告悔意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的英文求情信,指他當時受挑釁,說出不恰當的說話,現已感到後悔,並向涉案警員及法庭致歉,望法庭可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始量刑。
惟裁判官反駁「向我道歉做乜啫,佢又唔係打我」,又指信中英語文法錯漏百出,又不肯重撰,質疑他「寫呢封信嗰陣有幾認真」。裁判官又指,雖然被告年輕、沒有案底,但看不到他有一絲悔意,認為他須接受一定程度的紀律訓練,遂下令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本月 30 日判刑。裁判官明言,即使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法庭亦未必會跟從。
現年 19 歲的陳秉臻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以及兩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20 日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於同日同地,襲擊兩名警員。
案件編號:KCCC53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