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藏萬用刀罪名不成立 官:案發地點平靜、被告沒逃跑
去年 5 月,大批市民到港島遊行,反對《港區國安法》及《國歌法》,18 歲男學生與友人在添馬公園遭截查,被搜出斜孭袋內藏有萬用刀,友人則管有螺絲批套裝。兩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友人早前認罪,被告則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6 日)於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本案僅依賴環境證供,但認為有疑點,包括案發地點沒有示威、環境平靜、被告配合調查沒有逃跑或丟棄物品,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沒直接證據指控被告
控方共傳召三名證人作供,裁判官表示,沒有直接證據指控被告,本案僅依賴環境證供,但認為有疑點。他指,案發時為下午約 2 時,當時添馬公園沒有示威、人為損壞物品或被警方圍封,環境平靜,亦有市民在場散步。
官:沒證據顯示被告將使用萬用刀
裁判官續指,當時兩名被告未有叫口號或舉標語,僅坐在公園長櫈上,而被告亦配合搜查,沒有逃走或丟棄物品;被告的袋子在搜查前沒打開,萬用刀則處於袋內最底部,刀上的工具全部合上,袋內亦沒有其他可疑或與示威相關物品。裁判官又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使用該萬用刀,或將參與當日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的示威活動。
但裁判官拒絕被告申請訟費,指被告的確管有萬用刀,亦未能提供證據解釋原因,認為是自招嫌疑。
被告 16 歲友人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還押 3 星期,被判處 24 個月感化。
案件編號:ESCC239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