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義勇軍七旬翁認無牌管槍械等 判囚 7 個月罰款 6 千
警方去年調查屯門爆炸案時,拘捕一名曾加入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協會的 73 歲退休老翁,在其住所搜出訊號彈和「拳刺」等。老翁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共三項控罪。法官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相信涉案槍械和爆炸品被閒置在家中角落多年,遭被告忽略,認為被告無意圖使用涉案物品。法官指,考慮到被告品格良好,曾對香港防衛和安全作出貢獻,最終判囚 7 個月,以及罰款 6 千。
官:接納彈藥閒置家中 被告無意使用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不會揣測被告的單位為何會被搜查,亦不會就此作出仼何對被告不利的推斷。考慮本案案情和被告毫無瑕疵的背景,認為訊號彈的危險性較低。按普通常識,訊號彈不像實彈般致命。法官接納被告無意圖使用訊號彈,只是將訊號彈閒置在家中一角,忽視其存在。
針對涉案 3 枚爆炸彈藥筒,法官指不明白為何被告會聲稱用作拋繩,但警方沒有在被告家中搜到相關的拋繩器。不過,法官指,無論如何根據案情和專家報告,爆炸彈藥筒只是爆石裝置其中一部分,單獨使用並不會爆炸。基於這點,爆炸彈藥筒潛在風險低。法官同樣認為,爆炸彈藥筒亦是被閒置,相信被告無意圖使用。
官:單純管有爆炸品已屬嚴重罪行
法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涉案爆炸品與仼何刑事或非法事件有關,但單純管有這些物品已屬嚴重罪行,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訊息,警告公眾遠離這些物品,因此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法官稱,被告品格良好,對香港防衛和安全作出貢獻,因本案一度還押。就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管有爆炸品兩罪,法官均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減至 8 個月。法官稱考慮被告年齡和服務社會,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7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至於涉案「拳剌」,法官稱被告將拳刺放在書櫃上,憑被告的軍事背景,可見他有收藏美工刀的習慣,相信涉案拳刺只屬收藏品,被告無意圖使用,罰款 6 千元。
被告陳建達(73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及管有違禁武器三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24 日,在九龍佐敦道一單位內,非法管有一支訊號槍連兩個上彈器(各上 6 發訊號彈),一個發射器及 26 發訊號彈;3 枚爆炸彈藥筒(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及一個俗稱「拳剌」的刀刃武器。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持有「大偈牌」。涉案的爆炸筒「底緣擊發爆石炸藥」為海上拯救、停泊和拖船之用;而訊號槍及發射器為當船隻遇上危險時對外求救用。辯方強調,被告最初擁有涉案物品時,持牌照可合法擁有相關物品,惟被告出售船隻後,將物品帶上岸,變為非法擁有。被告將物品閒置在家中,忘記擁有涉案武器。至於涉案拳刺,則屬德國旅行時購買的手信,一直放在膠袋內,並放在書櫃上。
根據案情,被告在警誡下,表示自己曾加入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協會,並在當時購入涉案物品。事後警方獲海事處確認,被告從未獲得任何牌照去管有涉案槍枝、彈藥及爆炸品,其住所亦無權保管上述物品。
案件編號:DCCC 10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