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起訴後,再有《大公報》中年男記者涉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 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強調與蔡玉玲一案檢控準則及尺度「完全一樣」。被告最終獲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控罪被撤回。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甫開庭即指,與辯方商討後,考慮被告背景、無案底、單一事件等因素,最終決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並強調與蔡玉玲一案的檢控「準則同尺度係完全一樣」。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稱本案與蔡一案大致相同,遂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2 個月,並撤回控罪。

傳票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黃偉強( 47 歲)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為取得私家車車牌 WS 7288 的車輛登記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A1 頭版披露車主資料

案情指,《大公報》在去年 8 月 16 日在 A1 頭版刊登《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的報道,指報社兩名記者同月 14 日停泊在堅尼地城的 WS5399 私家車的照片在網上討論區流傳,翌日遭一輛車牌為 WS7288 的白色私家車尾隨、妨礙及以粗口辱罵。相關報道除刊登懷疑跟蹤的車輛車牌外,亦列明了車主姓名及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

直至同年 11 月 4 日,警方接到投訴,經調查後,WS7288 的車主承認曾拍照,但否認知道車內人的身份。被告則在去年 8 月 15 日以電申請查閱WS7288 的車輛資料,並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及作出聲明。被告再於同年 10 月 5 日續領電子證書,並以信用卡付款。被告於今年 2 月 11 日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官曾質疑控方檢控方式不同

蔡玉玲早前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 6000 元。蔡其後在 Facebook 透露,已就案件提上訴,「選擇踏上這條路不是草率的決定,無論贏或輸,案件最終或須上移至終審法院,我已有一定的心理準備。」蔡又提到,在悲傷的情緒過後,反覆思量,知道此刻若放棄追求公義,「必定令我悔恨終生、夜不能寐。」

同樣處理兩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曾質疑,為何控方以控罪書形式起訴蔡,但卻以傳票方式起訴案發日期較後的黃。控方解釋,因要趕在檢控期限前起訴,又指「處理嘅隊唔一樣,或者我哋同(警方)案件主管了解吓。」

案件編號:ESS 386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