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文員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 警再作供認雷射筆細節有出入 稱上次「講錯咗」
前年 10 月 27 日,網民於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守護公眾、與記者同行」集會,惟最終演變成九龍區多處警民衝突。一名男文員當日被捕,事後遭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他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處理證物的警員供稱,於證物室取出的兩支雷射筆長度不一,充電方法亦不同,但辯方卻指出他去年於另一宗案件作供時,僅表示兩者不同之處為一有銀色貼紙,另一支則沒有。在重新檢視本案的雷射筆後,警員同意兩支雷射筆均有銀色貼紙,並指「嗰單案講錯咗」。而該案被告於今年 2 月被裁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
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鍾天發供稱,他在案發翌日接收了 13 名被捕人的證物,當中包括本案被告。鍾稱,其工作為整理及將證物內容輸入電腦系統,惟因有大量證物,故在完成工作前,他先將所有整物存放於其寫字樓的鐵櫃,並以只有他管有的鑰匙鎖上鐵櫃。在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下午,鍾將手上的證物全數交給西九龍總區的證物室看管,其後,他在 2020 年 2 月 7 日在證物室取出兩枝雷射筆,轉交專家檢驗,再於 3 月 6 日交還雷射筆到證物室。鍾表示,交還證物前後會核對證物編號、外型及特徵,肯定期間沒有任何人有機會接觸證物,自己亦從未以任何方法或干擾或改變證明狀態。
警稱從未混淆兩支雷射筆 辯方質疑兩案說法南轅北轍
被問及如何分辨兩枝雷射筆,鍾回應指當時有使用標籤,清楚標記兩者。鍾指屬於被告麥成峰的雷射筆較長,須放入兩顆電芯來運作;至於屬於另一被告陳偉亮的雷射筆則較短,且只可以 USB 接口充電,因此交收過程中從沒有混淆。
辯方呈上鍾於去年審訊「陳偉亮案」的庭上證供謄本,直指鍾在去年 12 月 22 日被問到同一問題,表示兩者的主要分別為陳的雷射筆貼有銀色「danger」字樣的貼紙,而本案被告的沒有。辯方續稱,鍾在該案件從未提過長短及充電的分別,在本案則從字提及銀色貼紙,質疑其說法為何南轅北轍。而在辯方要求重新檢視後,鍾同意本案的雷射筆亦有銀色「danger」貼紙,並表示「嗰單案講錯咗」。
鍾另解釋,為陳一案及本案作供前也有翻查紀錄,惟兩次翻查後得出不同結論,稱「上次係我嘅記憶錯咗」。辯方則認為,其說法不一是因鍾根本無法肯定哪支雷射筆為被告管有,無法肯定現時證物為他於案發翌日接收到的證物,鍾均表示不同意。
被告麥成峰(22 歲,文員)一共被控四罪,包括在 2019 年 10 月 27 日於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編號 AA2618 與另外不知名人仕參與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分別為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 3 支噴漆。
去年另一示威者審訊 被告罪成遭判更生中心
至於上述另一支雷射筆的持有人,被告陳偉亮(18 歲,學生)被控於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支雷射筆。他同樣否認控罪,警員鍾天發亦有就其雷射筆出庭作供,惟他在今年 2 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更生中心。當時裁判官表示,接納鍾的證供。
案件編號:KC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