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3 日「三罷」,警方驅散示威者時追截一名青年,於其褲袋搜出六角匙,青年早前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及阻礙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青年不服定罪上訴,法官張慧玲今裁定,因控方表明其檢控立場,指六角匙是作攻擊性武器及意圖傷人,但法官認為環境證供上未能就此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即使法官認為可改為裁定被告「管有適合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如現階段改判會對青年不公,故裁定他就該罪上訴得直。換言之,青年就此罪為「技術性」上訴得直。

至於青年另遭裁定罪成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遭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就涉案的六角匙,控方原控告被青年一項「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而控方於原審裁判官宣讀裁決前,申請將該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並表明檢控基礎是指,上訴人管有六角匙作攻擊性武器,意圖攻擊阻擋他堵路的人。

法官:現階段改判另罪罪成對被告不公

法官指,她同意上訴方陳詞指,根據本案所有環境情況,並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管有六角匙是作攻擊性武器,及意圖傷人。雖然她認為環境證據上,可支持上訴人管有「適合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但基於控方明確表示檢控立場,如她現階段裁定上訴人管有適合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會對上訴人不公平,故裁定他就此罪上訴得直,控罪撤銷。

至於被告另遭裁定罪成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上訴方早前陳詞指,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有否可能因無辜理由逃避警察追捕。法官則指,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解釋為何逃跑,並認為證據上可達致唯一合理推論,他是夥同其他黑衣人士堵塞馬路,並無可能因其他無辜理由而逃跑,最終駁回此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陳東成 (18 歲,兼職店舖助理),早前遭裁判官彭亮廷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指他於前年 11 月 13 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以「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及其他物品阻礙公眾地方;同日同地管有 8 條六角匙。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六角匙從被告的褲袋中搜出,而非在背包內,推論被告刻意將六角匙放在可觸及的地方,有意圖隨時使用。加上被告案發時戴口罩,袋內又有手套,可見被告有備而來,一心打算堵路。

案件編號:HCMA3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