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去年 6 月 11 日凌晨,巡邏西貢萬宜水庫期間,聽到東壩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截查 4 名男子,於其中一人身上搜出金屬管,內藏約 45 克爆炸品。24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他今於區域法院認罪,還押下月2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情指相關爆炸品可令方圓 10 米內的人嚴重受傷,或可致命。

辯方一度呈上有關煙霧餅、汽油彈的相關案例以供法庭參考,惟法官謝沈智慧表示,該些案例涉及的煙霧餅、汽油彈,性質上與本案爆炸品並不相同,她亦不具有爆炸品方面的專業知識,質疑於沒有專家協助下,她無法比較相關物品,並多番表示「你咁樣令我好難做,你想我點姐...我唔係專家,我點去判呢?我點判都係錯,我都無咁嘅知識!」。辯方最終與控方商討及向被告索取指示後,撤回內容。

被告盧國華,24歲,報稱無業,報稱貨車運輸司機,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於2020年 6 月 11 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 45 克爆炸品。

警員以夜視鏡觀察 400 米外防波堤

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 2 時許,3 名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以望遠鏡及夜視鏡觀察 400 米外防波提的情況,並發現有電筒光及 4 名人士。到凌晨約 3 時,警員看到及聽到該 4 人身處的地點,傳來爆炸聲及有煙霧,於是在附近埋伏,4 人行經時,警方聽到其中一人表示「爆得好撚勁」,警方隨即截查 4 人,並於被告的腰包內發現一支金屬圓筒,長約 8 厘米及直徑約 2.5 厘米、被吿另被搜出電筒、2 個打火機及一對手套。

案情續指,警方炸彈處理主任確認上述金屬圓筒內含有約 45 克粉末,經測試後,發現用火點燃該些粉末便會猛烈爆燃,他基於其專業知識,認為相關粉末是爆燃性爆炸品,本身屬可燃物料並載有燃燒所需的氧氣,燃燒時刻引起爆炸。而密封於金屬管內該些粉末,一經燃點即會產生熱力及物體碎裂效應,前者可使 1 米內的人受傷;後者則可導致 10 米內的人士嚴重受傷,或可致命。

案件編號:DCCC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