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旺角】青年被控藏鐳射筆脫罪 官稱證物鏈存「不能解釋的瑕疵」
2019 年 11 月 11 日,有人號召「黎明行動」,呼籲市民「三罷」,各區發生衝突。一名青年被指在旺角管有鐳射筆,沒有律師代表的他否認控罪,並親自盤問證人,經審訊後今(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直指,即使被告帶備一支鐳射筆,一見警車便低頭急步離開,行為十分可疑,但本案就證物連貫性方面存在很多缺失,如證物房女警作供時混淆年份,令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是從被告背包中撿取的那一支,故裁定被告無罪。
彭在庭外向記者表示,終於可鬆一口氣,感謝法庭耐心及諒解他沒有律師代表,但認為本案是以技術性方式脫罪。被問到為何不聘請律師,他則指與原本代表的大律師就本案的看法有分歧,亦打算節省金錢,故自行閱讀學習盤問技巧。現年 18 歲的他又稱,當初因本案而決定「gap year」一年,將來打算攻讀法律,並坦言「呢單case都畀咗我好大嘅鼓勵」。
多人接觸證物 控方未能解釋證物標籤從何而來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由警員從被告的背包檢獲鐳射筆,直至該鐳射筆被送至專家證人檢驗,之後再交還警署證物房保存的數個月,警方多次取出鐳射筆調查,直至審訊開始前,共有 10 名警員及 1 名文書助理主任曾接觸涉案鐳射筆。裁判官認為,證物經多人接觸,故須小心謹慎注意當中細節,惟本案就證物連貫性方面的證據,於準備及表達上存在很多缺失。
裁判官續指,處理證物的警員供稱將證物封存後,會貼上黃色標籤,但從未在標籤上填寫任何資料,亦不知其他警員核對證物標籤時核對過甚麼。裁判官又稱,有警員到證物房取了 3 支鐳射筆送去檢驗,分別是「編號 10」、「編號 22」及「編號 35」,但當專家證人接收時,3 支鐳射筆已掛上 「Q 1」、「Q 2」及「Q 3」的標籤。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解釋上述編號及標籤從何而來、由誰編配或掛上,故無法得知這些標籤與警員在被告背包中檢獲的鐳射筆有何關係。
警作供混淆年份 令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
另外,裁判官指出證物房女警稱於 2020 年 12 月 13 日將證物交給警員,但對方稱於 2019 年 12 月 13 日從女警提取證物。裁判官認為,跟據案件調查次序,似乎女警作供時將年份混淆,惟她在庭上堅稱其描述準確無誤,亦拒絕查看呈堂證物,指再查看也不會勾起對事件的記憶。裁判官直言,女警的證供令控方的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同樣地,裁判官指證物房的助理文書主任也就處理證物的日期描述得含糊不清,並拒看呈堂證物。
裁判官坦言,法庭只可依賴證人庭上證供作考慮,不能揣測其意思以填補證據上的缺失,因此縱使事發當日有人發動「大三罷」,案件發生於連串社會暴力示威的高峰期,加上被告在清晨時分,攜帶與一般暴力示威者用以掩飾身份、抵抗警察相類的物品在現場出現,並帶備鐳射筆,一見警車便低頭急步離開,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是從被告的背包中搜出,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早前親自以英文審訊 官則以廣東話讀判詞
被告彭裕謙並無律師代表,早前他親自以英文盤問證人。裁判官今日以廣東話宣讀判詞,指被告曾稱他能閱讀及說中文。被告曾以英文回覆裁判官指希望可用英文作裁決,最終裁判官安排傳譯員在被告身旁作翻譯,以廣東話讀出判詞。
被告彭裕謙(18歲)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彌敦道 687 號外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編號: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