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 衝突】認金鐘道暴動 出版公司女經理判囚 2 年 8 個月 官一度計錯刑期
前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遊行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 52 人被控在金鐘一帶參與暴動。其中 30 歲女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今(1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8 個月。法官判刑時,一度計錯數,誤判被告監禁 3 年,需要下午開庭修正。有旁聽人士聽到總刑期為 2 年 8 個月後,不斷表示「好開心」,又稱「(監禁)一日都厭多」。
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指,示威者在港島區重要的交通樞紐縱火,附近有五星級酒店、商業大廈、法院等。此外,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和硬物,可造成嚴重傷亡,後果不堪設想,亦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可以傷害警員的眼睛。
法官稱,被告頭戴頭盔、眼罩、豬嘴,以保護自己,免受催淚煙影響,以及遮掩面容,使警方難以辨認其身份。被告一身裝備身處現場,與其他人一同對抗警方,即使知道警方會驅散人群,仍停留在現場。
法官續指,由被告被拘捕至今 21 個月,其間被告有反省,願意承擔責任,在最早時期認錯,表達悔意,亦因本案無法照顧父母。最終判囚 2 年 8 個月。
官一度計錯刑期
今早判刑時,法官一度計數刑期,需要下午再開庭處理。早上法官稱,以 4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囚 3 年 6 個月。鑑於被告經常擔任義工,法官再酌情扣減 6 個月刑期,稱總刑期為 3 年。惟 4 年 9 個月扣減三分一後,並非 3 年 6 個月,應是3 年 2 個月。
法官下午再開庭,稱需要修正刑期計算。法官維持量刑起點於4 年 9 個月,扣減三分一刑期後,為38 個月,法官再酌情扣減 6 個月刑期,因此總刑期為 32 個月,即 2 年 8 個月。
被告黎曉曈(30 歲)承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她在 2019年 9 月 29 日於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同日,在金鐘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是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黎承認暴動罪後,此項控罪獲准撤控,存檔法庭。
被告熱心公益 曾到廣州山區義教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28 歲,現年 30 歲任職出版公司市場部經理,與前夫離婚後跟父母同住。其友人、同學及前僱主等在求情信中稱,被告熱心公益,曾到廣州山區義教,並關注海洋生態,經常擔任義工。辯方表示,被告感到非常後悔,愧疚因本案沒法照顧家人,並願意承擔後果,考慮到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作出暴力行為,也沒有擔任領導者的角色,全程配合警方拘捕,希望法官可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
案件編號:DCCC 2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