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0】
陪同第五被告鄧懷琛的妻子到庭的女親友,下午離開法庭時,記者上前拍攝,期間該名身穿紅色衣物的女親友突然扭開手上的水樽,沿途向地下倒水,並指「奠畀你哋呀」,水花濺中一名女記者的裙角。

【16:00】
法官押後案件至 7 月 22 日判刑,5 名罪成被告須還押。法官表示,會先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於 7 月 13 及 14 日、分兩日聽取各被告的求情。

【15:30】
下午休庭後,法官葉佐文繼續宣讀裁決,「飛天南」吳偉南、黃英傑等 5 名被告,分別被裁定暴動、有意圖傷人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須還押候判。其中一名被告吳偉南的女兒聽到罪成後哭泣落淚。

官不認同「飛天南」作和事佬  指證詞「唔合理」

針對「飛天南」吳偉南,辯方聲稱吳偉南案發時只是充當「和事佬」,無參與仼何一方,只希望村民和外來人士和平散去。對此,法官明言不同意辯方的說法,指出吳偉南稱得知有人要拆祠堂,決意要黑衣人離場,意味他一開始已經參與在村民一方。

法官指,吳偉南既不是村民,又不是執法人員,稱當時趕著拿燉蛋外賣回家,「留下來幫唔到手,又唔報警」,直言吳偉南的證詞「唔合理」。

至於吳偉南自辯時表示,一名帶橙色帽少年曾用左小腿絆其右腳外側,他擔憂會被絆倒再遭人襲擊,才一邊揮棍恐嚇,一邊叫他「縮開腳!縮開腳!」,但強調無打中少年,而是及時收棍。法官同意控方所指,吳偉南的證供「不盡不實,一派胡言」,因為片段可見被告的動作一氣呵成,不似未打到就收棍。加上橙帽少年當時面向地下倒地,腳沒有碰到吳,少年根本不會見到吳偉南揮棍的動作而感到威嚇。

法官表明,從片段可見,吳偉南主動挑釁和襲擊黑衣人,吳不可能相信或者真誠相信自己動武是要自衛。

法官指從片段可以,吳偉南曾經拍了一下第 5 被告鄧懷琛手臂,鄧懷琛望了吳偉南一眼,「兩人相認啦」。兩人及後襲擊黑衣人,這就是共同目的。而且吳偉南倒地後,鄧懷琛立即上前看。法官指出,明顯吳偉南和鄧懷琛,以及「Kitty姨」、「王阮(譯音)」和其他白衣人,有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和串謀有傷圖而傷人。

官:鄧懷琛曾指示白衣人追打黑衣人 屬指揮者角色

法官表示,涉案片段中,被指是第五被告鄧懷琛的男子,其面形及輪廓沒有任何遮掩,法官對比相關特徵、鄧被捕後相片及庭上觀察,肯定該男子就是鄧。而涉案片段顯示,鄧懷琛多次前往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位置,更曾一度作出手勢,指示身邊的數名白衣人加入追打一名黑衣人,反映鄧是指揮者角色,並非如辯方指純是旁觀者,鄧其後亦有與其他白衣人聽從同伴指示折返及離開元朗站,顯示他與多名白衣人的共同目的是參與暴動及意圖傷人。

【14:00】
王志榮獲判無罪後離開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他的大律師關唐利則於庭外形容,裁決正常及屬於意料之內,算還了王志榮一個清白。記者問及案件結果是否還了社會一個真相,關指「咁呢個我諗就...不予置評啦,因為法律係好奇怪嘅...」記者再問為何會指法律奇怪,他則表示「我真係唔可以再講啦」。關又表示,不會說控方舉證粗疏,但已通知法庭首被告不會申請訟費。關又指他最初接手本案時,並不知道本案如此具爭議性,而他於處理案件過程中亦感到有壓力。



【12:50】更新
法官葉佐文裁定首被告王志榮,暴動罪和有意圖而傷人罪脫,當庭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決時指,控方指稱涉及首被告的片段清晰度足夠,但片中人士容貌與首被告不完全相像,因此不認為片中施襲者就是首被告。但法官指,肯定王志榮家中被搜出的黑黃波鞋就是片中人士所穿戴的波鞋,因為款式獨特。片中人士從首被告同一大廈走到形點,再返到大廈,之後不知所終,其後警方在首被告家中搜出同一對波鞋。法官指,首被告保留片中人士的波鞋,屬於自招嫌疑。惟警方從首被告家中檢取的白色上衣,並非片中人士所穿著印有「中國製造」字樣的上衣。

 

法官葉佐文是在早上 9 時 45 分開始宣讀判詞,至中午 12 時 45 分,仍有 20 頁判詞未讀出,於是宣布休庭至下午 2 時 15 分繼續,並一度指考慮撤銷第 2 被告黃英傑、第 5 被告鄧懷琛和第 7 被告鄧英斌的擔保。在首被告王志榮代表大狀詢問下,法官突然指王志榮可以離開法庭,「無佢嘅事」,指他無罪釋放。

而在法官上午宣讀判詞時,都分別指出被告黃英傑、鄧英斌及蔡立基以不同形式及身分參與暴動,法官下午休庭後將繼續宣讀判詞。

法官:第 7 被告鄧英斌持棍可鼓勵在場白衣人

就案中第 7 被告、八鄉鄉委會居民代表兼橫台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所面對的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辯方陳詞時曾指,鄧於當晚約 11 時才進入元朗站,並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知悉該處發生何事,並指他作為村長,可能只是為保衛家園或保障自身安全,並沒有意圖參與暴動。法官則指,鄧作為村長,如果真要保衛家園,應是帶領村民於村口附近守衛,而非於深夜勞師動眾與 20 多名 白衣人前往元朗站,並質問指「唔通佢認為所有出閘嘅人都係去八鄉?」

法官認為,鄧作為村長並持棍,其他人會認為其明顯意圖是傷人,並指即使鄧只是持棍,而非用來打人,但其他白衣人看在眼裡,亦有鼓勵作用,故法官認為鄧持棍的動作是意圖鼓勵其他白衣人,並以此形式參與暴動及意圖傷害在場的黑衣人。

法官:第 8 被告蔡立基露齒樣凶神惡煞

控方指控第八被告蔡立基,曾於其他白衣人一起,多次手持木棍襲擊一名身穿黑白橫間短袖衫的男子,包括多次襲擊其頭部。而辯方則對蔡立基的身分作出爭議。法官認為,涉案片段清晰看到,被指是蔡立基的男子所穿的白色上衣,胸前圖案設計獨特,即是一條牛仔褲的圖案,法官指他之前從沒看過這個設計,且該人的哨牙十分突出,「𠵱起棚牙」的樣子凶神惡煞,法官肯定該人就是第 8 被告蔡立基,並指他於其他白衣人持共同目的參與暴動。

* * *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涉嫌有份參與襲擊的 8 名男子各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2 人承認暴動,餘下 6 名白衣人不認罪受審,今(1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葉佐文宣讀判詞時,提到其中一名被告當晚在現場指責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打人。法官指出,鏡頭未見林卓廷曾搞事,相反從片段聽到林卓廷在閘內安慰他人,表示已報警,著人不要離開閘內,直指被告的指責「毫無道理」。

就第 2 被告黃英傑面對的暴動和有意圖傷人罪,法官葉佐文指,同意辯方所講,當晚 10 時 40 分,有十多名白衣人在已付費區內打黑衣人,約 2 分鐘後暴動完結。而黃英傑與首被告王志榮、第八被告蔡立基及約 50 名白衣人,其後從 F 出口進入元朗地鐵站。 

官:鏡頭未見林卓廷搞事 次被告指林打人毫無道理

法官指,從片段聽到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聲音,可聽到在黃英傑到閘機之前,林卓廷在閘內安慰他人,表示已報警,著人不要離開閘內,卻被剛到場的黃英傑指責打人。法官明言,有關指責「毫無道理」。法官指,鏡頭未見林卓廷曾搞事,反而安慰他人,黃英傑不指罵及阻止身邊的白衣人打人,卻反過來指責林卓延搞事。

對於辯方指,黃英傑每次指罵黑衣人,都是因為有人先挑釁,法官表明不同意,指黃英傑與手持棍狀物的白衣人站在一起,每次有人扔物只指罵在閘內的黑衣人,卻從沒責罵白衣人。

官:次被告以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

法官指,同意黃英傑可能如辯方所指,當日在元朗站原打算乘車,但認為「佢可以即時改變計劃」,又指黃英傑和辯方沒解釋黃有否偏幫,以及為何站在白衣人群中。法官指,黃英傑的做法,在白衣人眼中是鼓勵他們打人,認為黃英傑是以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

本案涉及 8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54歲,運輸公司東主)、黃英傑(48歲,工程公司東主)、 林觀良(48歲,商人)、林啟明(43歲,商人)、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歲)、鄧英斌(61歲)及蔡立基(40歲,機械技工)。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而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交由法庭存檔。只餘6名被告受審。

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蔡立基被控本案首兩項控罪,即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1 在元朗港鐵站內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鄧懷琛及吳偉南被控第三、四項控罪,即另一暴動罪及另一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2 在元朗西鐵站 J 出口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其中鄧懷琛另再被控本案第五、六項控罪,即另一暴動罪及另一有意圖而傷人罪,指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凌晨,在元朗港鐵站及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