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爆發理大圍城事件,一名 43 歲香港歷史博物館男工人,被指於飛虎隊在館內勘察期間偷拍,並在網上發佈。他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 18 日)在九龍城法院裁定罪名成立,須入獄半年,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裁判官鄭念慈認為,被告行為「根本就係通風報信」,遠超憲法下表達自由的界線,裁定他拍照、上傳,繼而被起訴一事,沒有違反人權法。裁判官又提到,本案案發時正值理大事件,「我唔評論、亦不能評論入面嘅嘢,但眾所週知發生咩事啦,軍火庫一樣」。

被告聽取判決時神情緊張,頻頻手震,後來更落淚。旁聽人士趁他步入囚室前高呼「撐住呀!」他聞言後揮手示意。

裁判官指出,總督察 D 指示 3 個飛虎隊員進入博物館,並在館內尋找合適的勘察點,準備驅散理大附近的示威者。三警其後在職員協助下前往不同樓層視察環境,報稱受阻的警員 A 和被告一度單獨留在 5 號梯。裁判官認為,當時能拍到涉事照片的人只有被告,加上錄音與被告聲線脗合,故肯定他是發放有關相片及錄音的人。

官指被告令警方行動延誤十多小時

裁判官續指,雖然從新聞片段及截圖可見,有部分示威者似乎在被告發送消息前,已得知飛虎隊進入館內,因此說出「有狗入咗博物館天台」、「速龍入咗去」等,但只屬空洞的訊息,缺乏說服力,極其量只能讓人估計有此事。相反,被告所拍的照片配以文字解說具說服力,直接公開警方執勤情況,令 D 下令終止行動,勘察行動延誤約十多小時。

裁判官又指,即使被告僅把照片和錄音發送予家人,但必然預計會在互聯網上廣播流傳,被告亦在錄音中提醒「手足,小心呀!喺尖沙咀,依家我喺博物館做嘅,依家有 3 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呀,準備準備!小心小心!」雖然缺乏任何警方會槍傷示威者的合理基礎,但他必然預計到示威者接收訊息後有所行動,包括包圍博物館,甚至乎進入館內,圖阻警方執勤。

裁判官表示,就算三警進入博物館時,無向職員表明是秘密行動,或要求保密,但 A 曾問被告外面的人看不看到玻璃內情況,暗示被告須保密。裁判官又稱,當時三警乘坐裝甲車到場,見車尾駛入後,即快速入內,認為警方保密功夫已做足。

官:被告通風報信 遠超憲法下表達自由界線

對於被告因上傳照片而被起訴一事,裁判官認為,被告既非記者、亦非採訪,只是一名在博物館工作的員工,其行為「根本就係通風報信」,明顯遠超憲法下表達自由的界線,亦與辯方所指會造成寒蟬效應、剝奪公眾知情權等完全無關,沒有違反人權法,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本案失去工作,亦患有椎間盤突出,將在明年 2 月做手術。雖然他早於前年 3 月宣佈破產,但他仍會與胞兄一同供養父母。被告樂於助人,重視友情,是次因誤以為警方會傷害示威者,才會犯案,現感後悔和內疚,望法庭考慮他無預謀行事、無案底、不涉暴力,亦沒有實質增加警方的工作風險,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始量刑。

官反問「有咩 offense (罪行)比呢個更加嚴重呢可以?」

雖然裁判官接納被告無預謀犯案,亦不牽涉暴力,但質疑「佢後悔啲乜嘢呢?」、「睇唔到佢有悔意」,而且案情嚴重,故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強調,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法庭須顧及每宗案件的性質、背景、阻礙程度等。而本案發生時正值理大事件,「我唔評論、亦不能評論入面嘅嘢,但眾所週知發生咩事啦,軍火庫一樣」。
裁判官續指,本案牽涉如此龐大的示威者及規模,公眾秩序未能在短時間內回復,「有咩 offense (罪行)比呢個更加嚴重呢可以?」遂判囚 6 個月。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裁判官拒絕。

控方曾遭官質問「咁你依家想點呀?」

被告陳志華( 44 歲,現無業)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A。

早前審訊時, A 在盤問下承認被告在他觀察時配合他的要求,沒有造成任何阻礙,但由於飛虎隊所在位置曝光,令行動受阻及隊員有危險,任務因而要終止。辯方強調,被告拍照兼在網上發佈,是人權法下表達自由的權利,不應因而被起訴。惟外聘主控官葉劍明未有就此索取指示,在庭上支吾以對,遭裁判官質問:「咁你依家想點呀?」、「咁你依家就企喺到,又答我唔到」。
案件編號:KCCC11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