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任「法政匯思」召集人的吳宗鑾大律師曾為多名被告答辯,對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怎樣被《港區國安法》改變,有不少第一手觀察。為甚麼國安法的案件,可以拒絕被告保釋、未審先無限期囚禁、接近不再奉行無罪假定、變相擁有追訴期、更可以沒收資產、責任也可以無限延伸……這些一般普通法體系罕見的法律條文、司法程序,究竟背後的邏輯和理據為何?國安法和普通法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真的可以調和嗎?面對這種顛覆香港人「自古以來」對法律認知的《港區國安法》,法律工作者還有甚麼角色可以扮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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