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認向水炮車掟磚等原判感化 上訴庭改判入勞教 指明顯挑戰水炮車呈現的權威
18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於去年元旦遊行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及管有鎚仔等,被判 18 個月感化。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兩度提刑期覆核,最終獲高院上訴庭批准,遭改判入勞教中心。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詞,指男學生向水炮車扔磚頭,不單損壞車輛,更加是明顯挑戰法律,及水炮車所呈現出來的權威。上訴庭認為判處感化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指裁判官判刑時犯原則性錯誤,男學生需要紀律,故改判入勞教中心。
上訴庭三名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需要整體考慮答辯人兩項控罪的嚴重性,認為本案與灣仔騷亂有關。答辯人向水炮車扔磚頭,不單損壞車輛,更加是明顯挑戰法律和秩序,及水炮車所呈現出來的權威。上訴庭指,答辯人的行為很有可能產生漣漪效應,引致其他人效仿。
對於答辯人稱一時衝動才犯案,上訴庭並不接納,指答辯人承認從家中帶了刀具、打火機和錘子意圖破壞財產,而且他是在警方水炮車清場時扔磚,不能說是一時衝動犯案。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交代她是如何考慮量刑原則及罪行詳情,僅表示已經考慮了所有量刑原則和犯案情節,並沒有進一步解釋。上訴庭認為如此籠統的評論並不足夠。上訴庭續指,不清楚原審裁判官在決定判處 18 個月感化時,考慮了哪些因素,認為裁判官只強調被告的更生,但沒有充分考慮罪行的嚴重性。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下原則性錯誤,而且判刑明顯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指答辯人明顯需要紀律,因此改判入勞教中心。
此外,上訴庭在判詞中特別提到,律政司首次提出刑期覆核,原審裁判官為遷就控辯雙方的日子,將聆訊定於 2021 年 1 月 25 日進行,但當時距離答辯人被判刑已經 5 個月。上庭指,各方有責任確保覆核聆訊盡快處理, 認為要聆訊遷就律師日期的做法不理想。
答辯人陳業云(18 歲)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政府特別人群管理車輛;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個塑料瓶載有 210 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早前判處答辯人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並提出刑期覆核,要求判入勞教中心。錢禮當時指,答辯人已一度遭還押以候判刑,其報告均正面,故判處 18 個月感化。此外,答辯人的進度報告亦非常正面,感化官也建議繼續進行感化令,因此認為不適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 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