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中,警方包圍理工大學,同月 18 日有示威者於在油尖旺一帶聚集「營救」,期間與警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控以暴動等罪,當中 9人今於區域法院不認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有直接證據指第四被告參與暴動,至於其餘被告,則邀請法庭以他們當時裝束裝備,及被捕地點等作出推論,以裁定他們犯案。

控方今早又為 9 名拘捕被告的警員申請匿名令,並於辯方不反對下獲法官林偉權批准。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開始,於理工大學附近油尖旺,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逐漸演變為暴力示威,涉案新聞片段顯示,約於中午 12 時 07 分,大約 200 至 300 名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加士居道交界聚集,並以磚頭及工地欄柵等堵路,有人向防暴警員投擲磚頭。防暴警一度推進,雙方於下午 1 時 06 分,於眾坊街附近對峙,示威者其後衝擊警方防線,警方一度向尖沙嘴方向後退。控方指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構成非法集結。

控方:9 被告身處示威者最前線

控方續指,本案暴動約於下午 1 時 08 開始發生,數分鐘後,同一批示威者左轉入加士居道,部分示威者撿起水馬等物品作為盾牌,靠近警方防線。約 1 時 20 分,警方在加士居道向佐敦方向,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但示威者稍為後退後,於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繼續與警方對峙。 警方防線一度向理大方向後退,示威者向警方防線迫近,警方展示黑旗警告及不時發射催淚彈,但示威者沒有散去,部分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約下午 1 時半,大批示威者再次向警方防線推進,最前線示威者約有 30 人,部分人手持汽油彈或磚頭,控方指,本案 9 名被告身處這批示威者之中。期間涉案警員 A 至 I,奉命到場支援,警方警告示威者散去,但不獲理會,部分示威者襲擊警察,警員 A 至 I 則乘坐兩輛 16 座警車,迅速接近大批示威者,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攻擊警車,警員下車追捕,並拘捕 9 名被告,警誡下 9 人保持緘默或不認罪。

控方又指,有直接證據指第四被告陳霆堃參與暴動,即有新聞片段拍攝到他與大批示威者左轉入加士居道、撿起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及於最前線與警方對峙。至於其餘被告,則邀請法庭以他們當時裝束裝備、被捕過程及地點等作出推論。

控方:如暴動罪不成立 可考慮非法集結罪

控方指控各被告分別以親身參與暴動、與參與者有共同犯罪計劃、協助或教唆他人參與暴動方式參與暴動,包括指各被告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在共同目的下,各自或一起參與暴動;無論是否親身參與,均與暴動者有共同目的及計劃,並按照該計劃行事;或蓄意地憑身在現場,鼓勵或教唆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又指,如法庭未能裁定暴動,則可考慮他們參與了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又指,事後將各被告的衣物等送往化驗,於首被告陳國威的禦寒手袖、第二至四被告陳子謙、江鏡棠及陳霆堃的手套,分別發現微量有機混合劑。

控方其後傳召警員劉浩昇作供,劉指他案發時隸屬商罪科,案發當日下午約 4 時,他與商罪科約十多名同僚前往葵涌警署停車場的臨時羈留中心,協助處理證物。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時表示,當日葵涌警署停車場有約 100 名被捕者,部分人需要坐在地上及肩並肩,或有身體接觸,馬維騉又一度質疑涉案的有線新聞片段,顯示的時間是否為實時。控方一度表示,根據證人口供,顯示相關片段為 LIVE 直播。惟法官林偉權表示,部分片段並沒有「LIVE」字眼,又斥控方於開審前應處理好相關事宜,及舉證應該更為謹慎,並指「唔係求求其其,當 live 咁播出來」。主控最終表示,將會聯絡有線釐清相關事宜,案件明天繼續。

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學生,18 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江鏡棠(工程師,25 歲)、陳霆堃(學生,17 歲)、黃適哲(學生,20 歲)、梁嘉星(設計師,22 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3 歲)、鄧錦樂(無業,22 歲)、詹隆享(測量主任,25 歲)。

 

9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各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 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