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0 增加判詞】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明(23日)將開審,唐英傑早前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司法覆核敗訴,他其後上訴,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林文瀚聽罷雙方陳詞後,押至今日、即案件開審前一天頒布裁決,並駁回上訴。

判詞提到,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又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均沒有指明,刑事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得缺少的元素。假設本案有陪審員或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令他們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不設陪審團、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是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判詞又指,律政司發出《國安法》第 46 條第一款證書的決定屬檢控決定,根據《基本法》不受干預,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才可覆核檢控決定。

判詞又指,根據《國安法》第42(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上訴庭認為,相關條文可有力駁斥申請人論點,認為可以傳統司法覆核,就律政司的提出質疑;並指如容許相關質疑,會助長附屬法律程序擴展及拖長,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違反《國安法》第42(1)條。

上訴庭:律政司司長開審前不宜披露機密或敏感資料

至於唐英傑一方早前曾指,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之前,並沒有知會被告一方或提供任何理由。上訴庭則表示,律政司司長於作出相關決定前,須考慮不同資料,當中可包括國家秘密、涉及外國因素的機密情報、有關陪審員個人或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敏感資料等。如披露該些資料或不符公眾利益,而律政司司長亦不應於案件開審前,向被告披露或與其討論上述資料。上訴庭指,律政司司長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對其可獲得的所有資料作出評估,包括部分或不可呈堂的證據等,以作出決定,並強調國安法第46(1)條賦予律政司司長有關權力,並由其獨自一人作出決定。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的審訊,將於明日開審,預計審期 15 日。控方早前指將傳召 15 名證人,包括一名統計「光時」口號數據的張姓高級督察,又會傳召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解釋「光時」口號字眼的歷史背景及古代釋義。辯方亦透露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解讀「光時」口號意思,分別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案件編號: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