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2 月 24 日凌晨,警方接報有人在大埔元洲仔段以鐵欄堵路,其後在附近拘捕一名 17 歲青年。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 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負責拘捕的警員和女警被問及案發細節時,多次以「無印象」回答,遭主審裁判官黃國輝質疑「咩叫無印象?有、無、唔記得!」警員解釋,「無任何呢個畫面喺我腦海出現過」,但認為理應改用「唔記得」。裁判官聞言厲聲斥罵「(既然)你無見過所發生嘅嘢,你又話唔記得!究竟你講緊乜呢證人?」並直言「你自己有無講過都唔記得啊?」警員最終改為「無留意」。

的士司機沒看到疑犯正面

夜更的士司機吳福來(譯音)供稱,當晚凌晨接近 3 時左右,駛至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元洲仔公園往科學園方向時,發現一名年約 20 歲、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站在馬路中心,旁邊有一個鐵欄,於是慢駛上前了解。該男子見狀立即躲在草叢之中,故吳未能看見其正面。吳其後報警處理,並成功駛過鐵欄,驅車離去。

隸屬大埔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的警員徐綺超指,當晚接報後到場,發現已有大批市民及警員在場,遂與隊員在附近兜截,走至元洲仔公園往中埔墟廣福道方向近單車徑時,發現身穿灰色上衣的被告踩著單車迎面而來,神色慌張,「好似即刻想調頭咁」,遂趨前截停,結果在其身上搜出一把約 6 吋長的士巴拿及六角匙,且士巴拿末端剛好與附近鐵欄的螺絲帽脗合,相信「用力嘅話可以扭得開」。

徐隨即替被告鎖上手銬,並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拘捕他。徐強調,自己有施行警誡,並將被告的招認內容寫在記事冊上,再給予被告簽署作實,整個過程未曾拒絕被告致電家人的要求。徐又指,返回警署後,向被告解釋相關事宜後錄取口供,亦有就拘捕過程及細節補錄警誡供詞。

辯方:警誘使被告在警誡供詞上簽署

辯方指出,當時警方僅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拘捕被告,返回警署後才加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惟徐否認。辯方又指,警方拒絕被告致電家人,並指「好少事,警司警誡就得啦!」誘使其在警誡供詞上簽署。徐不同意。

徐在盤問下稱,雖然被告當時自稱年僅 17 歲,但沒有出示身份證,故無法肯定年齡。辯方指出,被告看見徐時,根本沒有調頭離開,亦有在警誡下解釋涉案工具用作維修單車,並沒有供出有份堵路和拆欄。徐一一以「無印象」回應。

裁判官怒斥「咩叫無印象?有、無、唔記得!」徐解釋,「無任何呢個畫面喺我腦海出現過」,但認為理應改用「唔記得」。裁判官聞言厲聲斥罵「(既然)你無見過所發生嘅嘢,你又話唔記得!究竟你講緊乜呢證人?」他最終改為「無留意」。

官質疑警員「自己有無講過都唔記得啊?」

同樣在場的女警 25480 被問到,被告當時有否要求致電家人時,亦以「無印象」回應,及後改指「唔記得」。裁判官質疑「直接有無問過你本人都唔記得?」女警同意,並指忘記了自己曾否向被告指,抵達警署後方可致電,惹來裁判官再次懷疑「自己有無講過都唔記得啊?」女警解釋,事隔逾一年,已忘記案中細節。

被告葉姓青年( 17 歲)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審訊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FLCC15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