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一名男學生在銅鑼灣被示威者誤當成便衣警察,在「傘陣」下被多人包圍和施襲。當中兩名青年,包括一名事主的中學師弟,被控暴動和傷人罪,二人早前認罪,今(2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判監 26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示威者使用暴力騎劫和平抗爭,以為違法可以達義,「到最後變成與暴政相同,不容許他人自由」;又說示威者聲稱反抗暴政,「但(行為)不比對方高尚」。他續指,雨傘曾是「反對強權的標誌」,但後來「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勢工具」。

兩名被告離開法庭時,公眾席有人大喊「加油!」首被告手拍心口及舉起拇指,次被告則點頭。

兩名被告分別為王家俊(23 歲)和李樂恆(21 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傷人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到 13 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廣場地下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非法及惡意地傷害 X。

李樂恆另獨自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指他同日同地非法禁錮 X。兩人早前承認暴動和傷人罪,非法禁錮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示威者行為與暴政相同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時有 30 多人包圍及毆打事主,有人用雨傘遮掩,有人用雨傘襲擊事主;兩被告極賣力襲擊,唯一動機是以為事主是警察。法官續指,次被告認出事主是其學長,曾一度向示威者澄清事主不是警察,但示威者不為所動。

但法官認為,即使退後一步,事主真的是警察,他在現場搜集證據也是法律容許。法官又說,案發時社會動盪不安,有大大小小的衝突;有頭腦清醒的人用示威表達不滿,「不幸地,和平抗爭被暴力騎劫,他們以為違法可以達義。」

法官續指,示威者使用暴力損害公共及私人財產、擾亂公眾秩序,「到最後變成與暴攻相同,不容許他人自由,都是另一種暴政」。他又指示威者滅聲,純粹為了宣洩個人與社會不滿,爭取的東西變得模糊,部份人聲稱要「攬炒」,但之後的建設是什麼,沒有人提出可行方案。

法官續指,社會授權警察維持及恢復社會安寧,若警方過度行駛暴力、乾脆犯法,與其他人一樣均會受到法律制裁,定罪會比其他人嚴重。

指警使用暴力由示威者引起

法官練錦鴻說,今次事件顯示被告不理性的表現,但法官認為有些人未完全喪失理智,又說香港素來治安良好,事發時的銅鑼灣是商業區,示威者隨便將人圍堵及圍毆,是損害香港聲譽。兩名被告的行為在法理及道德上均無法辯解,「這些是霸凌滅聲的行為,對弱勢的人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法官續指,「雨傘曾是反對強權的標誌,但後來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勢工具,在 2019 年屢見不鮮」,認為示威者聲稱反抗暴政,「但(行為)不比對方高尚」。

法官認為,本案行為不容於社會,亦不容於法,指社會仇警情緒是因為警方使用暴力,但情況是「因為示威者引起」,警方的權力受社會所支持,法律對他們的要求會更加嚴厲。法官強調,判刑要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故分別判處二人監禁 26 個月。

根據案情,事主被 30 多人包圍,要求檢查背囊,示威者發現一個印了警察機動部隊的水樽,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便兩度對事主拳打腳踢,長達數分鐘。事主亦遺失電話和放在銀包的大學學生設施卡。

X 與次被告曾就讀同一中學

首被告代表律師早前求情時,被告極之後悔,親撰了一封道歉信向 X 道歉,指對自己所造成的一切深感抱歉,不期望 X 會原諒自己,但希望他身體回復健康,和恢復正常生活。次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指,案發時 X 認到次被告是中學師弟;據 X 口供,當 X 被30多人包圍時,X 希望次被告協助向人群解釋他不是警察,代被告曾向人群解釋。

辯方指,當時有人向次被告講出一些說話,例如「你都畀呢個人點咗」,又指他信錯 X,加上現場氣氛,使次被告失控,無法控制自己才犯案。

案件編號:DCCC5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