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開審】控方開案陳詞 引述嶺大劉智鵬:「光時」從梁天琦時代使用 意味「港獨」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今(23 日)在高院開審,唐英傑否認控罪。控方開案陳詞引述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意見指,「光時」口號從 2016 年梁天琦參與立會補選至案發時,意思沒有明顯改變,均意味「港獨」、「改變香港法律地位」及「顛覆國家政權」。案件下午續審。
今早開庭前,公眾席有兩名中年男子懷疑以電話偷影記者及庭內照片,法庭職員接到投訴後上前了解情況,其中一名男子馬上刪除在微信裏發出去的照片。該名男子隨後被職員帶到庭外了解情況。早上 10 時 35分,法官杜麗冰甫開庭稱,得悉有人在法庭拍照。她指法庭已報警處理,並提醒旁聽人士禁止在法庭拍攝及素描。
控方被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唐英傑將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兩人均由法援委派。案件由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案情指被告衝過 4 條防線 途人歡呼
控方開案陳詞指,港區國安法去年 6 月 30 日晚上 11 時刊憲正式生效,23 歲男子唐英傑被指於翌日,即 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 3 時許,駕駛由他登記為車主的電單車,由東區隧道駕駛至灣仔一帶。控方指被告當時仍是持有暫准駕駛執照(俗稱 P 牌)。
案發當日港島區各處有示威,根據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顯示,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並沿路展示該旗。下午 3 時 30 分,警方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設置第一條防線,當時該處西行線被人用磚塊及竹枝等雜物堵路。
下午 3 時 37 分,被告駕電單車經過上址,附近聚集人士予以歡呼。警方要求被告停車不果,衝往第二條位於軒尼詩道及菲林明道的防線,現場 50 至 60 人見狀歡呼。有警員追截被告,他隨即轉入謝斐道,衝向第三條位於駱克道及謝斐道的防線。被告繼續衝向第四條、位於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的防線,四名警員叫停被告不果,他最終撞向三名警員被捕。
被告撞向三警 一人獲發病假逾 1.5 月
案情又列出警員 8260 傷勢為身體多處觸痛,包括腰椎、三角肌、雙手手指等,左肘瘀傷及手臂瘀有血腫、雙膝瘀傷,同月 8 日出院後,身體多處仍持續疼痛及須接受復康治療,並獲發病假至同年 8 月 17 日,即逾 1.5 個月。
警員 2674 的傷勢則包括右拇指關節移位及輕微腫脹、左腿腫脹、左胸疼痛等,他 3 日後出院,獲發病假至 8 月 23 日;警員 12197 傷勢則包括右胸疼痛及右拇指瘀傷等,送醫治療後出院,獲發病假 5 天。
示威者 7.21 毀中聯辦 控方:表達抗拒中國管治
嶺南大學教授劉智鵬亦提供專家意見,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由來及發展。劉認為口號意味「港獨」、「改變香港法律地位」、「顛覆國家政權」。劉認為這句口號,是由梁天琦 2016 年參選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提出,當中含意至今未有明顯改變。
劉提及另一次出現「光時」口號,是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有人到中聯辦損壞設施。他稱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於 1947 年設立,一直扮演中港兩地交流及合作橋樑,也是中國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及象徵。劉認為示威者在中聯辦外的破壞行為,表達了抗拒中國政府的管治。
警方檢閱被告電話 內有「光復香港」資料夾
警方檢驗被告電話,發現他的 Google「我的雲端硬碟」中,有一個資料夾叫「光復香港」。案發當日被告曾與「恐龍 BB(Dinosaur BB)」WhatsApp,兩人首次對話時間為下午 1 時 03 分,在此之前沒有其他對話。
從對話顯示,被告知道警方在海底隧道設置路障及防線,他欲經東區海底隧道往銅鑼灣一間被形容為「安全點」的 cafe。下午 2 時 57 分,被告將上述消息告訴「恐龍 BB」,準備使用東隧前往銅鑼灣。
「恐龍 BB」向被告稱「so late」,被告下午 3 時錄音回覆「not late.They are just gather people now. This is just the right time.」。案情又指,「恐龍 BB」曾向被告發送一張顯示警察舉紫旗,警告市民違反《國安法》的相片,以及一張顯示被告在沒營業的餐廳內,他旁邊掛有旗幟的截圖。
控方:被告駛經示威路線 有意藉旗幟分裂國家
針對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指,被告明知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已生效,亦明知翌日港島區有示威的情況下,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駛經示威遊行路線,是有意透過旗幟向沿路的人傳遞港獨、推翻政權、分裂國家等信息,而他亦知道這樣做會被廣泛報道。
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指被告電單車插上有政治意圖的旗幟,衝過多重警方防線,最終引致碰撞,是意圖對社會構成嚴重損害,亦危害到警員及公眾的人身安全。
控方播放東隧及灣仔路面 CCTV
控方將多段 CCTV,包括東隧及灣仔軒尼詩道,整合成一段長約 13 分鐘的片段。從影片可見,案發當日軒尼詩道有多輛警車駐守,大批警員在馬路戒備。惟播放期間,控方表示 wifi 不穩定,休庭處理播放系統,將案件押至下午 2 時續審。
被告唐英傑,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唐英傑同時被控一項恐怖活動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 8260 、 2674 及 12191 重傷。
唐另被控一項交替的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同日於灣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 、 2674 及 12191 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