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2 月 24 日凌晨,警方接報有人在大埔元洲仔段以鐵欄堵路,其後在附近拘捕一名 17 歲的青年,並控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經一天審訊後,裁判官黃國輝今( 2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指,由於涉案數警對辯方指控大多稱「無印象」或「唔肯定」,就連同袍對被告說過甚麼也是「漠不關心」,證供猶如「一路褪」兼多次改口,故拒絕接納被告的警誡口供呈堂。由於欠缺招認證供,控方再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犯案,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兼得訟費。

就招認口供能否呈堂的爭議,裁判官認為,大部份作供警員對辯方指控均稱「無印象」或「唔肯定」,包括負責拘捕的警員徐綺超和警署警長鄺寶如(譯音)。裁判官指出,若然徐負責看守被告,理應會留意到被告與他人的談話內容,但他作供時卻「一路褪,改到又話『唔記得』、又話『無印象』」,實屬「無乜理由」。

裁判官續指,就連擔當起隊長角色的鄺亦「無乜留意」、甚至對同僚與被告的溝通「漠不關心」。

官:警方從不明渠道取得被告電話

裁判官又指,徐起初確認現場並沒搜出被告的電話,但其後卻從不明渠道取得,並納為證物,終基於警員之間的證供存在著疑點,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招認口供是自願錄取,裁定不可呈堂。

裁判官明言,由於欠缺被告的招認,控方證物只剩在被告身上搜出的士巴拿及六角匙,但兩者均不符堵路用途,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官:被告不屬自招嫌疑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裁判官雖認為,被告在深夜在街上喝酒「道德上唔啱,但係咪可以帶出佢自招嫌疑呢?」對於其管有士巴拿及六角匙,某程度上是可疑,但不屬自招嫌疑,決定向辯方批出訟費。

被告葉姓青年( 17 歲)被控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員徐綺超昨供稱,當晚接報有人在大埔元洲仔段以鐵欄堵路,及後在附近拘捕一名年僅 17 歲的青年,並搜出士巴拿及六角匙。

官多番質疑兩警證供

辯方指出,被告在警誡下解釋相關工具用作維修單車,並沒有供出有份堵路和拆欄。惟徐一一以「無印象」回應,結果遭裁判官怒斥「咩叫無印象?有、無、唔記得!」徐解釋,「無任何呢個畫面喺我腦海出現過」,但認為理應改用「唔記得」。裁判官再斥「(既然)你無見過所發生嘅嘢,你又話唔記得!究竟你講緊乜呢證人?」他最終改為「無留意」。

同樣在場的女警 25480 亦多次以「無印象」及「唔記得」回應。裁判官質疑「直接有無問過你本人都唔記得?」、「自己有無講過都唔記得啊?」

案件編號:FLCC15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