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認縱火原判感化 覆核改判社服令 官拒判監禁式刑罰:須作人道考慮
港鐵太子站 8.31事件發生半年,有市民在太子站一帶聚集,一名當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將雨傘放進正燃燒的垃圾桶中,早前承認縱火罪,獲裁判官張天雁判處 18 個月感化。惟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法庭申請覆核。裁判官今( 24 日)在九龍城法院撤銷原有判刑,改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同意,原有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但引述案例指,「伸出憐憫也是施行公義的其中一個方法」,認為男生的家庭「並非一般的家庭困難狀況,反而正正是法庭可作額外人道考慮的案件」。裁判官又指,雖然上訴庭在絕大部分的反修例案件均判拘禁式刑罰,但重申「法庭判刑絕非千篇一律」,必須考慮個別案情,繼而平衡各方因素,再作出適當的判刑。
律政司稱其母狀況早已出現 不應輕判
律政司一方早前指,答辯人莊通才(現年 18 歲,學生)有預謀地於特別日子前往高風險地點,事後亦無表達對社會的後悔。律政司今進一步陳述,雖然不會要求莊為當日示威者的行為負上刑責,但望法庭判刑時著重懲罰及阻嚇性,又指他母親不良於行的狀況於案發前已出現,法庭不應因此輕判。
答辯方則指,莊父早年中風離世,母親數年前亦因中風而導致半身不遂,由兒子獨力照顧起居飲食,兩母子主要依賴綜援為生。莊曾遭兩次、共 40 天還押,社工上門家訪時均發現,莊母在欠缺兒子的照料下,家居衛生狀況欠住,約 6 至 8 隻蟑螂在床邊徘徊。
社工又指,在一次上門家訪時,拍門逾一句鐘亦未獲回應,結果莊須早退回家,發現母親呆坐無反應;最近其母在凌晨時分不慎跌倒,須兒子抱她抱回床。由此可見,莊母對兒子有實際性的依賴需要,建議法庭改判社會服務令。
官:律政司案例與本案大相逕庭、南轅北轍
裁判官表示,最近一份的感化報告顯示,莊有深切悔意,目前已接受 9 個月感化,表現良好,相信判處社會服務令可兼具懲罰及更生需要。
裁判官續稱,雖然在首次判刑時已強調本案案情嚴重,但律政司同意較同類案件輕微,且現場片段顯示,莊並非放火的人,只是把雨傘放在已焚燒的垃圾桶中。由於雨傘不是助燃物,故火勢沒有明顯變得猛烈。裁判官形容,律政司所呈上的兩宗案例與本案大相逕庭、南轅北轍,兩案涉及汽油彈,且分別在保釋期間或有預謀犯案,危險性和嚴重程度無疑較重。
裁判官又指,雖然莊在特定日子自願前往高風險地點,加重案情嚴重性,但他當時距離衝突現場有千米以上,加上律政司無法提出證據,推翻他帶同頸套、防燙傷膏等防護性物品,只為向傷者提供協助的可能性。況且,如莊有意用該些物品作非法行為,大可在逗留的 10 分鐘內行動,但片段只顯示他獨自徘徊,亦沒有與其他示威者交談。
官:作額外人道考慮
至於悔意,裁判官指出,兩份感化官報告、進度報告均顯示他有深切的悔意,更曾以自身為例,勸告同儕切勿違法,且他對自己更生有強烈決心,相信已得到慘痛的教訓。裁判官明白,健康欠佳或家庭狀況通常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不應因此偏離嚴格量刑原則,但案例亦指出,「伸出憐憫也是施行公義的其中一種方法」。裁判官認為,莊的家庭「並非一般的家庭困難狀況,相反,這正正是法庭在適當例外的情況下可作額外人道考慮的案件」。
就判刑方面,裁判官得悉,上訴庭頒下多宗涉及暴力的社會事件,絕大部分都改判為拘禁式刑罰,但亦曾判處年輕被告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重申,「法庭判刑絕非千篇一律」,必須考慮個別案情,繼而平衡各方因素,再作出判刑。
撤銷原判 改判社服令
裁判官同意,原先的判刑未能反映控罪及案情嚴重性,故下令撤銷,考慮到莊已接受逾半感化令、其間表現理想、遭還押一段時間,加上其特殊家庭狀況,終改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莊通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案件編號:KCCC3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