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生被控暴動】警員認有可能記錯案發情況 被問有無警員打被告 「唔一定見到」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五名中大學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拘捕第四被告的警員於盤問時,承認去年所畫的草圖與事實有出入,同意對案發當日發生的事也有可能記錯。他亦堅稱制服期間一直注視被告,並曾為被告鎖上膠手扣。惟被問及是否有警員毆打被告、被告有否成功轉身等,他卻分別表示「唔一定見到」、「可能有」。在辯方播放錄影片段,指出被告雙手並無手扣後,警員又改口稱「個時間可能記錯」。案件下午續審。
警員承認記憶有混亂 同意有可能記錯當日情形
偵緝警員 14404 游庭生(譯音)供稱,當日跟隨隊員向前推進時,見兩名軍裝警員於黃色垃圾箱附近截停第四被告陳歷釋,嘗試將他制服於地上。游續指,當時第四被告激烈反抗,故上前協助制服,為第四被告鎖上膠手扣,並與兩名軍裝警員將他抬到二號橋,期間被告仍有掙扎。
在辯方盤問下,游表示在事後分別在警員記事冊及 3 份證人供詞中就本案作書面記錄,惟控辯雙方均確認沒有收到他去年 4 月的口供紙,只有一張游就案發地點繪畫的草圖。翻查去年 5 月所作的口供,游承認「可能係我記憶有啲混亂」,同意去年 4 月並無作出證人供詞。
辯方又指出,其草圖中制服被告的位置與昨日在庭上標示的位置有所出入,質疑為何兩者出現不同。游遂解釋稱,「因為個日都比較混亂」,繪畫草圖後觀看錄影片段,才得知自己記錯,並回想起當時的位置比草圖所指的較靠近山坡。辯方聞言問游,為何將錯誤的草圖附加在其後 5 月的證人供詞,而非作出更正或重新繪畫草圖。惟游僅回應「當時冇特別咁做,無其他解釋」,同意對當日事件的參與及發生的事也有可能記錯。
被問及有否見到警員打被告 警稱「都唔一定見到」
被問及第四被告如何反抗,游則表示,目睹當軍裝警員嘗試控制及捉著他時,他便撥開警員,想逃走。游補充指,第四被告被控制於地上後,腳部有郁動,亦有側身轉身,雖他未能成功站立,但從其肢體語言,認為第四被告是打算起身逃跑,於是隨即上前協助制服。辯方指出,警員制服被告期間,現場仍有催淚煙,而被告當下並無配戴防毒面具、泳鏡及臉巾等防具,故問游會否同意被告有可能因在場催淚煙而掙扎,游回應「唔清楚」。
辯方續問游,第四被告被制服於地上時,有否成功轉身背向天,堅稱一直注視著被告的游回應指「可能有,但係唔肯定」。被問及對當日有警員以武器毆打第四被告有否印象,游即直言「我冇見到」,再強調自己一直注視著被告,但「未必見到所有嘅,都唔一定見到」,引來公眾席一片嘩然。辯方故指出,當日有警員以伸縮警棍打第四被告,並指游於草圖及庭上證供的出入並非是在觀看片段後憶起當時情況,而是他有意改口供自圓其說,惟游均不同意。
遭辯方質疑「講大話」 警則回應可能記錯
辯方播放錄影片段,指第四被告被抬至二號橋途中,雙手並無手扣,游在首次觀看後稱「睇唔真」,第二次觀看後便改口指「呢度見唔到有野」。辯方隨即質疑,游早前供稱在制服地點為被告鎖上手扣為「講大話」,游不同意,又解釋指「可能有個時間差,個時間可能記錯」,無法肯定是否在制服位置上手扣。辯方指,片段中亦可見被告右手手持手機,惟游稱畫面顯示之物與其後在被告身上搜出的手機相似,但不能確認,重申由第一眼看到被告至被告上車,都「見唔到佢手有攞過野」。
制服過程僅 2 - 3 秒 警否認「搞錯咗唔同嘅人」
截停第五被告的警員 15953 李卓鴻今午出庭作供,他指與隊員上前推進後,推開了一個黃色垃圾箱,留意到左旁的一名男子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著黑色背包,兼臉上戴著黑色臉巾及紅黑色眼罩,往車站方向跑,於是從後追截。李表示,跑了大約 10 米便將該男子,即第五被告截停,惟制服期間被告不斷掙扎,並將其防毒面具扯下,令他吸入濃煙,身體不適,故將被告交給警員 17608,先行返回警方防線稍作休息。
兩分鐘後,李便見 17608 與其他隊員押解被告給另一刑偵警員處理。辯方盤問時問及李,該名黑衣男子當時有沒有手持任何物品,李回答「冇為意」,辯方遂指出「呢個人當時有可能手持汽油彈」、「呢個人當時有可能手持弓箭」等,李均表示「可能係」。
李又同意,辯方所指他與該黑衣男子的首次接觸是在電光火石之間,由上前截停該男子至被男子扯下防毒面具,整個過程僅 2 -3 秒。辯方質疑單憑短短數秒的觀察,李在兩分鐘後有可能「搞錯咗唔同人士」,惟李並不同意,亦表示「唔記得」兩分鐘後所見的該名男子有否手持物品。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1 歲)、符凱晴(21 歲)、高梓斌(21 歲)、陳歷釋(18 歲)及許貽顓(20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五人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防毒面罩、口罩、圍巾及面巾等物品蒙面。符及許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被指藏有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許則被指藏有扳手。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