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於高院續審。控方傳召警員盧晉禮作供,他當時身處盧押道及謝斐道交界的第三條警方防線,並曾與隊員一齊上去嘗試截停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惟被告隨即「畀油,向我哋方向快速駛過嚟」,他當時認為被告行為會傷害其同僚,故於約雙方相距 6 米時,向被告發射了兩發胡椒球彈,但並沒有打中被告,被告其後轉入謝斐道。盧又不同意辯方指,他發射胡椒球彈,或造成更大危險。

警員盧晉禮今於控方主問下供稱,他案發當日下午,身處盧押道及謝斐道交界的第三條警方防線,並首次見到被告駕駛電車,由駱克道右轉入盧押道,期間被告曾「畀油」發出聲響,有在場人士歡呼拍掌。盧指其後被告一度減速及「靠埋一邊」,他與隊員曾一齊上去嘗試截停被告,惟被告隨即「畀油,向我哋方向快速駛過嚟」,他當時認為被告行為會傷害其同僚,故於約 6 米距離向被告發射了兩發胡椒球彈,但並沒有打中被告,被告其後轉入謝斐道。

警員:不同意發射胡椒球彈或更為危險

辯方盤問指,根據盧的書面口供,他發射胡椒球彈是因他認為被告行為可能傷害到其同僚,惟如他射中被告的面部,豈不是會造成更大危險?盧不同意相關說法,並指他當時是瞄準被告的身體,而非面部,且他是於被告並非距離太遠時開槍,以避免被告有機會翻車撞到警員。辯方又指,如果盧於近距離開槍,將更為危險,盧否認指「唔會,因為我係想打佢身體令佢停低」,他又不同意辯方指,如被告被打中,或因胡椒球彈的煙霧影響視力而跌地,會更為危險。

警員:如被告停車指示 可餘力及時間停車

另外,偵緝警員王燊華則供稱,他當時留意到被告駕駛電單車,由駱克道右轉向盧押道,衝向警方防線,於雙方相距3至5米時,他與同僚上前示意被告停車但不獲理會,被告更於衝線前加速,他又評估被告加速前時速約 10 至 15 公里,加速後則約 30 公里。

辯方則盤問指,他於被告相距 3 至 5 米時,舉手示意被告停車,是否因為當時覺得沒有危險?王則表示,以其評估,如被告聽從警方指示,認為他當時有餘力,及可有足夠時間停車。王又同意辯方指,片段顯示,被告當時有刻意急右轉。辯方再問,被告此舉是想刻意避免撞向警察。法官彭寶琴聞言,質疑此提問是否恰當。辯方則改為盤問指,如果被告當時沒有急轉右而是直接向前駕駛,可能會令更多警員受傷?王則回應指「呢個係假設性問題,如果佢真係撞埋嚟,咁一定有人受傷」。

案件明天續審,或可輪到聲稱遭被告撞傷的警員作供。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