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白領(行政及文職)同行工會】

一、疫苗接種屬自願性質

政府於多個場合提及香港的疫苗接種計劃屬自願性質 [1],香港並無任何先例及現行法例允許強制市民打疫苗。本會特別提醒,香港市民僅應在個人同意及自願情況下打疫苗。

打針屬入侵性醫療行為,僱主強制僱員打針難有先例可循,責任界定不明易引勞資糾紛。本會強烈建議僱主應鼓勵而不應強制僱員打疫苗。

二、如僱主要求打疫苗

須特別留意,市民打疫苗後出現副作用的責任問題,附屬法例第 599K 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有以下規定:

  1. 第 10(2) 條規定,按疫苖接種計劃為市民處方或施針的人員,無須就疫苗固有特性產生的副作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 第 10(3) 條規定,政府或上述條款所不適用的人為疫苗副作用負有的法律責任,均不受該款影響。

若僱主強制員工因公打疫苗,則可能屬第 10(3) 條所指「不適用的人」,亦即有可能要為副作用負上法律責任。

僱主應正式書面通知清楚交代以下事宜:

  1. 公司要求員工打疫苗是否屬強制性質;
  2. 不打針者會否被更改工作安排或懲罰;
  3. 打針者前往接種疫苗的上班時間和假期安排。

僱員收到公司通知後,應留下所有通訊記錄保障自己:

  1. 影印或拍照保留紙本通告、備份 email、截圖保存 Signal 或 WhatsApp 等通訊紀錄;
  2. 如公司要求簽署確認任何通告文件,僱員應仔細查閱條款後才決定是否簽名,影印或拍照保存副本;
  3. 如主管口頭通知,則應自行記下通知日期、時間、地點、人物、內容,進一步可以文字通訊(如 Signal 或 email)向主管或同事複述口頭通知內容,以留紀錄;
  4. 如公司要求員工回應或記錄任何資料,應盡量以文字通訊回覆,保存副本或自行記下回覆的時地人、內容。

三、如僱員拒絕打疫苗

本會呼籲僱主應尊重僱員個人意願,不應強制員工打針,避免引發勞資糾紛及觸犯歧視條例。

1. 歧視 [2]

如僱主要求全體員工打疫苗,令不適合接種疫苗的員工(如懷孕、患有長期病)因而得到較差待遇,例如被解僱或停工,有可能構成間接歧視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如涉及營業要求(見以下第七段行業相關規定),僱主應安排合理替代方案,例如將相關僱員調任後勤崗位。

2. 扣薪或停工 [3]

如僱主單方面扣除不打針僱員的薪金,即違反僱傭條例須依時支薪的規定,須就未付薪金支付利息。如果欠薪超過1個月,僱員可當僱傭合約已被終止,向僱主追討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如僱主單方面安排不打針僱員停工,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內,僱員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即是變相解僱,僱主須支付遣散費給合資格僱員。

3. 解僱或辭職

如僱主解僱不打針的僱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僱員仍有可能就不合理解僱提出申索;如僱主堅持要求僱員打針使其選擇辭職,由於打針不屬原有僱傭合約的聘用條件,僱員亦有可能就僱主違約及不合理要求提出申索。公司要求員工打針是否合理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工作地點或性質是否高危染疫、員工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接種疫苗、員工不打針是否實質影響工作業務等。

  • 兼職、散工、日薪員工須特別留意,不論受聘形式均受僱傭條例保障,上述情況同樣適用,例如僱主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如連續受僱四星期以上,每星期工作 18 小時或以上,即屬俗稱「418」的連續性合約,可享有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四、如僱員依僱主要求打疫苗

僱主應提供以下安排:

  1. 公司應讓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前往接種疫苗,當天享有打針假;
  2. 如要員工於上班時間外打針,即是員工要於假日執行工作要求,公司須按僱傭條例補假;
  3. 打針後常見出現如手臂痛、發燒等輕微副作用,讓需要休息的員工申請病假,無須出示醫生紙;[4]
  4. 如員工因應僱主要求或工作需要打針後,出現嚴重副作用留醫而無法工作,公司有可能需承擔工傷責任(暫未有任何先例可循),應在 14 日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

五、如僱主要求定期檢驗

病毒檢驗為主要防疫方法之一,屬重要公共衛生資源,應優先撥予高風險群組;僱主應思考一般行業長期佔用檢測量是否負社會責任之舉。

如僱主要求不打針的員工定期檢驗病毒,應提供以下安排:

  1. 向員工清楚解釋工作環境有何逼切的感染風險需要定期檢驗;
  2. 公司應讓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前往檢驗;
  3. 如要員工於上班時間外檢驗,即是員工要於假日執行工作要求,公司須按僱傭條例補假;
  4. 因員工按公司要求檢驗,相關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六、僱主收集打針資料

僱員打針資料屬個人私隱,僱主應在有合理理由下方可收集,例如基於工作性質須評估僱員是否適合繼續擔當職務(見以下第七段行業相關規定);或為向僱員提供福利或補償。[5]

本會提醒,如疫苗接種與工作性質無直接相關,僱員有權拒絕提供資料,但亦應衡量公司收集原因是否合理,例如員工是否須到高感染風險地點工作。

  • 須特別留意,若僱主要求影印針卡副本,不論疫苗接種與工作性質是否直接相關,極可能屬過度收集個人資料。針卡列有敏感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及電子針卡用 QR code,而 QR code 在影印後仍可被有效讀取及複製,取得無加密的針卡資料。[6]
  • 事實上,從政府新聞公告所列特定行業限制措施可見,僅要求由員工本人保留其疫苗接種紀錄作證明 [7],僱主如要求影印針卡副本,將超出合理收集範圍,僱員有權拒絕。本會建議僱主如有必要,只應記錄員工打針日期,如須核實則由員工向主管出示針卡或打針短訊已足夠。

七、與疫苗接種相關的特定行業規定

政府按以下附屬法例發出法律公告,指明特定行業的前線員工或顧客打疫苗後,放寬營業限制(即俗稱「疫苗氣泡」):

  1. 第 599F 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食肆、酒吧、表列處所的運作模式受限;
  2. 第 599G 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旅行團、婚禮、會議、宗教聚會的人數受限。

(實際要求不在此詳述)

須留意,該等公告同時定明員工如因健康原因不適合打疫苗,則應進行定期檢驗。而納入強制檢測的高風險或高接觸群組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僅有: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及護養院員工,打兩針滿 14 日後可無須強檢。[8]

除上述行業外,其餘行業均無與疫苗接種或強制檢測相關的法律公告限制。

八、如僱員對僱主安排不滿

不論何時,集體發聲方為上策,本會鼓勵打工仔集合同路人向公司內部發聲,有需要亦可向工會求助,對外公開事件或發動集體追討行動。可填寫此表單

九、參考資料及註解

[1] 政府官員多次提及疫苗計劃屬自願的例子:(一)(二)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
[3] 勞工處:僱主與僱員指引 - 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
[4]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表示,公務員接種疫苗後不適請病假,有部門要求出示醫生紙的做法屬不必要。
[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跟進有關僱主收集及紀錄僱員申領病假原因的事宜
[6] Now新聞:「針卡」二維碼用手機內置鏡頭掃瞄 讀取更多個人資料
[7] 詳見 2021 年 6 月 22 日有關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之政府新聞公報附件一附註第 23 項;附註其他項目的要求,應跟從第 23 項同樣理解為由員工本人而非僱主保留紀錄。
[8] 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高風險或高接觸群組

白領同行,對抗極權

白領工會常用表格一覽
更多白領工會的最新消息:Facebook / Instagram / Twitter / TG Channel
Email: hkwcc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