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以配偶身份入住居屋 男同志代亡夫覆核居屋政策 高院判勝訴
早年於英國結婚、多次就同志權益提出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Edgar)及其伴侶李亦豪,早前就房委會拒承認兩人配偶關係而不獲准同居一事,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周家明今( 25 日)頒下判詞,指房委會無法就相關政策中,異性和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提供合理辯解,故構成非法歧視,裁定二人司法覆核勝訴。
申請人為一對同性戀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房委會。吳翰林去年 12 月因抑鬱症自殺離世,法庭在房委會一方不反對下,批准李亦豪替代亡夫成為申請人,繼續案件聆訊。
申請方早前透露,吳翰林與其同性伴侶李亦豪於 2017 年於英國註冊結婚。吳原為公屋租戶,惟因兩人並非異性配偶,李未能以「加名」形式成為家庭成員,吳其後以綠表身份於 2018 年購入二手居屋以便兩人居住,樓價為 545 萬元,但由於房委會政策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其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居屋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涉案居屋單位之餘,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居屋單位業權,因獲轉讓單位者亦須為該單位的「家庭成員」。
申請方指,李亦豪支付大部分購買居屋費用,惟最終仍未能合法入住居屋,亦不能以業權轉讓形式獲轉讓單位,承受巨大壓力。
申請方稱,房委會的相關政策與終審法院 QT 案及 Nick Infinger 案的裁決不符,並強調根據《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22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受平等法律保護。惟相關的房委會政策則涉歧視於海外合法結合的同性伴侶,涉及差別待遇。
申請方又指,雖然《基本法》第 37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惟該條例並沒有排除對同性婚姻的保護,且該條文屬於保護性、而非禁止性條文,故不認為該條文禁止同性婚姻。
房委會一方陳詞則指,政府制定政策須於宏觀層面,對不同持份者作出考慮,權衡輕重之後作出決定,包括優先秩序等,強調政策並非針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但房屋屬稀有資源且需求龐大,若容許同性伴侶免補地價同住或轉移業權,或影響傳統異性伴侶輪候資助房屋的時間及購買機會。
房委會一方強調,絕對不會質疑申請人一方於住屋方面所面對的巨大壓力,但同時亦須考慮不同群體的需求,並強調住屋屬於政府人口政策之一,政府鼓勵異性結合並生兒育女,有利社會穩定。房委會一方又指,異性婚姻可生兒育女,有助提高人口,符合政府鼓勵生育的政策,與同性伴侶的關係有所分別。
案件編號:HCAL 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