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重大新聞,是太魯閣號的鐵路車禍。

2021年4月3日新聞:工地負責人李先生以50萬交保,花蓮地檢署不服火速提抗告

關於這個裁定,有律師是這樣說的:

花院裁定交保的理由,重點在李男沒有串滅證可能,對於檢察官質疑面臨巨額賠償金有逃亡高度可能性,僅交代可具保等替代。
法界人士認為,這是檢辯攻防羈押與否的關鍵爭點,花院處理過於簡單,且裁定只以五十萬元交保加上境管,而未要求李男定期到警、檢、院報到,確認行蹤。

律師說,法官若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所諭知的具保金額須有「嚇阻性」,讓李男不敢棄保潛逃,但五十萬元相較於未來可能面臨的高度刑責與賠償,不只對於一個工程行老闆,就連對一般民眾都沒有太大恫嚇作用。

法官選擇交保,裁定就應說明清楚,而非忽視檢方所提的聲押理由,讓人有輕率之感,難以服眾。

(新聞來源:太魯閣號出軌》51命50萬交保/律師:法官做半套 禍首免報到

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關於「羈押不是定罪,交保不是縱容壞人」這個法律觀念,許多法律普及的網站已經一再講解,可參考: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甚至有法律人做了公開的網路梗圖:

來源:犀利檢座粉絲頁

但是,這些「正確法律觀念」似乎沒辦法引起社會多數的共鳴。

難道是因為社會大眾都是「法盲」嗎?🙀 不見得吧?
我猜想,原因可能是他們少談了一個話題:棄保潛逃。

以前有人「棄保潛逃」嗎?當然有啊~

「棄保潛逃」顧名思義,就是「嫌犯放棄交保金,逃跑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太魯閣號車禍案,會有律師討論「嚇阻性」的原因。
如果李先生放棄50萬元,逃跑了。對司法運作當然會造成困擾。

那,以前有過類似案例嗎?答案是有。

台灣至今沒有「棄保潛逃罪」

關於「停止羈押」,目前在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有相關規定。例如嫌犯應該定期報到、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

但是嫌犯如果違反上述要求,是沒有刑責的。
(參考:刑事訴訟法防止被告逃亡機制之研析

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的時代力量黨團,從2018年到2020年都提案在刑法修訂「棄保潛逃罪」。

立法委員黃國昌以「前監委周哲宇」的案子為例指出,周哲宇明明已經有罪判刑確定,卻遲遲沒有入監服刑,甚至被拍到在舞廳熱舞。而過去這幾年遭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竟有高達三千人以上棄保潛逃,數字令人怵目驚心。

事實上,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此曾經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但從上一屆國會到本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都沒有進行實質審理,令各界質疑聲浪不斷。

(資料來源:【時代力量黨團會議會後新聞稿】2018-10-16
邱顯智委員表示,時代力量向來主張應於《刑法》中,增訂棄保潛逃罪。

常可以聽到,每當發生權貴、重大金融犯罪,好不容易法院三審定讞,執刑時人卻不見蹤影的情形,就以最近北科大教授收賄案為例,當時為具保交保十萬塊,其衡量利弊得失,果然就跑了。

在這個逃跑案中,法務部防逃機制完全失效,10月定讞卻完全沒有掌握,2月要執行人已經不見了。好不容易歷經13年定讞貪汙的案件,結果就是逍遙法外,國家刑法公平性蕩然無存…

邱顯智委員質疑,防逃機制並未發揮作用,為防堵弊端,時代力量主張增訂《刑法》163-1及163-2,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或逃亡或藏匿,經發布通緝,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棄保潛逃罪也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但到現在,仍無法完成立法,讓貪汙重大金融犯罪於定讞後,依然逍遙法外,這是台灣社會所不能接受。

(資料來源:2020-03-10 「三法開步走,實踐司法正義」

然而,「棄保潛逃罪」提案至今都沒有完成立法。以2020年的提案為例,至今仍在「交付審查」階段: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看到這裡,你覺得社會大眾對新聞:工地負責人李先生以50萬交保,花蓮地檢署不服火速提抗告 有疑慮,只是因為「法盲」嗎?😂

圖片來源: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