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脆,所有刑案一律羈押,好不好?
這件前一陣子剛發生在高雄的槍擊案,在警方的努力下快速偵破,卻遭到市議員對於高雄警政的嘲諷:「難道高雄只剩我沒有槍?」
之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明昭在受媒體採訪時說:
「槍擊案衍生的槍枝問題,今天奉市長指示到兩個地檢署拜會檢察長,取得相關共識,第一,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查獲到一律要聲押。第二是一定要溯源,到達買賣的通路及改造的工廠。第三會指派幹練且有幹勁的檢察官來指揮,達成團隊合作。」
後面兩點我沒意見,但這第一點就有非常大的問題,完全不把《刑事訴訟法》當一回事,搞錯了偵查主體是誰、誰又受誰的指揮這種荒謬認知不說,還把「羈押」的存在目的與刑事處罰混為一談。我曾經在先前的文章中談過警察養成教育的問題,但令人心灰意冷的是,即使是讀了四年法律、從堂堂警察大學畢業的巍巍高官們,也不願意去思考《刑事訴訟法》內各種強制處分的意義。更甚者,黃明昭說這是跟檢察長取得的共識,檢察長是誰?是一個地檢署最大的存在啊,是有著無數辦案經驗的高級檢察官啊!難道他會不知道「羈押」的條件與目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