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動盤查,比警職法更直觀的另一種選擇
二、「盤查」與「犯罪偵查」的關聯
有些人會說犯罪者不會把犯罪事證表露在外,沒有盤查怎麼偵破犯罪?這就要談到「犯罪偵查」的層面了。事實上,我傾向認為警察偵查犯罪是「被動」的,意思是要先有犯罪,比如說被害人報案或檢舉人檢舉等先行理由,才會啟動調查。而像毒品及賭博這種少數「沒有被害人的犯罪」,調查的啟動條件多半都是「檢舉」。
「主動盤查也可以直接偵破毒品案啊!新聞不是常常有?」
這其實是我覺得盤查跟犯罪連結性很奇怪的地方。《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或「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就可以盤查身分,單就毒品犯罪來說,毒品犯不會把毒品掛在脖子上,也不會把吸食器拿在手上,從哪裡可以判斷一個人跟毒品犯罪有關?不要說「他的臉看起來就是吸毒的樣子」或者「吸安非他命的人臉上都會有不少痘疤」這種從經驗出發的言論,因為單從客觀表面事實來說,根本看不出來某個人肯定涉及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