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房里的商業模式似曾相識
今期我在信報月刊(姚,2021)與大家討論香港的間接房產投資歷史與現象,有一段內容討論了類似深房里的商業模式(此模式或仍須法律適應),有興趣的讀者可閱讀全文,回顧這種商業模式的歷史由來:
『試想若香港有網絡住房合資基金可投資,在過去兩年無論在回報或風險上均能遠勝以零售店舖或寫字樓物業為主的房託表現,更可為投資者提供低門檻一嘗包租公或包租婆式的真收租股,又可免卻處理招租、租客和物管問題 (當然要付手續費和管理費),雖然過去兩年的房租也有輕微回落,但以現時的平均租金回報率仍有2厘 (大單位) 至2.4厘 (細單位),仍比定期存款利率高得多。而且這些合資基金可改善租務市場情況,減少空置率和提高透明度,有助市場信息流通。
股份制房產投資的起源,須從上世紀40年代尾講起,當時由於地價上升,但市場還未有分層出售和按揭貸款等工具,直接房產投資者需要購買整幅地皮,即使拆細地皮出售,價格仍非小投資者所能深度參與。解決資金問題,常見有兩大方向,一是合資,二是借貸,當時就是在這種市場力量下催生了分層出售制度和按揭貸款業務。
... ... 投資者見有利可圖,一個人若不夠資金,又借唔到錢,最直接的解決辦法自然是找人合資,當時就曾出現超過一百名合資者買樓的情況,癱瘓了田土廳的土地業權人記錄系統,促成了1956年的第一份有關分層出售的田土註冊通函 (LOCM#1),從此正式容許以共有業權份數形式共同擁有業權,這與合伙持有公司的股份制如出一轍,唯一差別在於業權人對某一單位擁有絕對佔用權 (exclusive possessive rights)。自此,直接房產投資變得有點像間接房產投資的股份買賣,買賣物業其實只是買賣物業的業權份數而已。從這裡所衍生的物業管理問題罄竹難書,這是後話,留待日後有機會再詳細分析。
股份制的直接房產投資在實施了60多年後,投資門檻問題又再次出現,由於房價持續高漲,小投資者連購買一間120呎的納米單位都可能感到吃力,即使借盡按揭,可購買的單位數量仍然有限,難以達至分散投資控制風險的組合式投資理想,因此市場再次催生了房產信託基金,... ... 隨著網購平台的出現,投資者在另類房產投資的選擇比過往更加廣闊,有創投公司推出合資購買房產投資平台。』(姚,2021)
參考
姚松炎 (2021) 間接投資房產:從房託到網購,信報財經月刊,5月,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