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0日,有人發起「八區開花」示威,報稱無業的王若詩(46歲)和消防員陳瑞文(49歲)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

前年11月10日,有人發起「八區開花」示威,報稱無業的王若詩(46歲)和消防員陳瑞文(49歲)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二人否認控罪,案件今(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當晚10時10分旺角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因此現場人士身處非法集結之中,但法官葉佐文質疑警方何解在10時28分呼籲人群立即離開,是否慫恿已犯法的人做「逃犯」,或是「赦免」他們?葉官又斥控方表述案情的立場前後不一,令辯方難以辯護。

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無業漢王若詩(左)和消防員陳瑞文(右)。方穎暉攝

定性非法集結又勸人離開 官:慫恿人做逃犯?

控方傳召的第一名證人,是當時任西九龍機動部隊B連4小隊指揮官的女督察曾梓桓,她指當晚10時27分到達彌敦道和長沙街交界執勤,下車後看到有約400人在彌敦道和山東街交界一帶聚集。約10時28分,她用擴音器向人群作出警告,指他們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開。

曾作供後,控方指當晚10時10分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因此現場人士已身處非法集結之中。此時法官葉佐文即問控方,若人群在10時10分後已非法集結,那麼警方10時28分仍著人群立即離開,是否等於慫恿已犯法的人做「逃犯」,或是「赦免」他們?葉官又斥控方陳述的案情前後不一,令辯方難以辯護。期間旁聽席有人發出笑聲。

控方於是再傳召曾督察上庭釐清。曾表示,當時發出口頭警告,目的是要人群離開旺角回家,而她的隊伍只負責在地面掃蕩,因此不會上門拘捕離開的人士。控方聽後,堅持本案的非法集結是從晚上10時10分開始。

警長曾見被告腳踢磚頭後走入記者堆

負責拘捕陳瑞文的男警長林志培作供指,當時陳瑞文站在馬路中間,離行人路約3米距離,陳用右腳朝警察方向踢路面的磚頭,隨後跑上行人路,走入約有6至7名身穿反光衣的記者群中。

辯方問林為何認為被告與他人一同堵路,林指根據被告當時的位置和踢磚的行為,認為他是示威者,並與在場其他人士一同堵路。多番盤問後,林表示他當時見到被告自己一個人作出「堵路」行為。

督察未能回答拘捕準則被官追問

在案發現場負責帶隊驅散的胡姓督察作供指,當晚約10時26至27分到達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他當時並無發出任何口頭警告,亦無舉起任何警告旗幟。他指驅散的對象是站在馬路上的人士。

胡在庭上被問到拘捕準則時,初時表示「我唔知同事有咩準則」,惟葉官即指「咁你帶隊㗎嘛!」胡其後表示,若有合理懷疑某人非法集結,就會拘捕。葉官立即再追問,現場人士作出甚麼表現會被懷疑,胡最後表示若在場人士逃跑、手上持有特別工具、配戴保護裝備,便有機會作出拘捕。

案情提及,前年11月10日大批人士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集結,並佔據車道,警方從多個方向掃蕩,要求在場人士散去。當時陳瑞文配戴口罩,頸上掛有一副泳鏡,與其他人一起堵路,並把磚頭踢出馬路。

同案其他三名被告認罪,消防員方志雄早前承認藏汽油彈、非法集結等5項控罪,今年1月被判監禁34個月;中六學生林同學及銀行職員趙皓雋亦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監禁2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5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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