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視大律師公會反對,將在周五刊憲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政府部門中的律政人員,無需獲大律師資格及三個月實習下可獲……

政府無視大律師公會反對,將在周五刊憲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政府部門中的律政人員,無需獲大律師資格及三個月實習下可獲法庭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草案在7月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大律師公會周一(5日)發表立場書,表示諮詢會員後,壓倒性反對政府修例,認為建議漠視資深大律師委任並非單純是一項榮譽,而是對作為業界領袖的肯定及維護專業自主,反建議律政司新設訟辯律師職位處理。另一個專業團體律師會早前已表示贊成修例,並認為應容許訟辯事務律師亦可享同樣認可。

有曾與政府律師合作的資深大律師表示,不排除部分政府律師的確有能力,但認為至少應做三個月實習,因為大律師工作與事務律師或訟辯律師的確非常不同,而不只是在法庭爭辯案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月知會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表示有意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月知會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表示有意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在政府工作而沒有大律師資格的律政人員,可直接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可為資深大律師,無需再如過去政府律師做足三個月實習。 

大律師公會5月諮詢會員,並在周一(5日)發表立場書,表示大律師壓倒性反對(overwhelming opposition)政府修例建議。

公會表示,委任資深大律師不只是榮譽,資深大律師須運用專業知識服務大眾、保持絕對自主,並接受大律師行為守則約束。公會指出,資深大律師一貫無償擔任不同公共機構或委員會不同職位,包括監警會、外匯基金委員會、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等。 

公會指出:「公眾對資深大律師不偏不倚及獨立形象,加上他們受認可的法律資歷及判斷,對良好管治觀感至關重要。正是他們的獨立性為大律師的工作及重要性賦予意義,無畏無懼地行使專業職責。⋯…公眾觀感中,資深大律師並不是政府官員。製造一個只在政府任內有效的銜頭,並不會賦予傳統上給資深大律師同樣的卓越成就。」 

反觀律政人員只能在受聘政府期間獲資深大律師銜頭,公會指出,他們完全是受聘於政府的訟辯人,所得到的資深大律師職位只是政府部門的一個內部職級,與現時的資深大律師制度概念完全不同。現時政府律政人員只需要做3個月實習,較大律師完成12個月實習低。

大律師公會又指出,在政府建議下,不會擴大可以服務社會大眾的資深大律師數目,再加上律政司的律政人員是一批非大律師、非公會會員,不受制於大律師公會執業守則的「資深大律師」,只是服膺律政司內上司,而非大律師基於專業判斷對客人及法庭負責,甚至有需要時停止委聘,批評方案不符合公眾利益。

公會坦言,未能支持建議,並且提到若要表揚律政人員的話,可以考慮增設新資深政府訟辯員等職位較為合適。

大律師公會周一(5日)發表立場表示未能支持建議。資料圖片

律政司則表示,律政人員一直無分律師或大律師,認為建議對律政人員可獲公平認可,同時不影響私人執業權利,不影響私人執業大律師及律師的劃分。律政司說,已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次序放在律師會之後)、特首選委會中法律界親建制團體簡介,並說會繼續與大律師公會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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